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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继承人撤销赠与,有效吗?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这个问题说的是,继承人有没有权利撤销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举个例子,被继承人生前决定赠与女儿100万元,但是在这个钱还没给的时候,被继承人去世了,此时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比如说是被继承人的儿子,他能不能撤销这个赠与行为,也就是这个赠与给女儿的100万元还用不用给到女儿?这个100万元还算不算遗产?
大家都知道,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58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这是法律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及限制的规定。根据该规定,除了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外,被继承人作为赠与人,其本人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其本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点不会有争议。
结合上面的例子,如果被继承人与其女儿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那么不仅是被继承人本人无权撤销,就算是其继承人也无权撤销,这一点好理解,也不会有争议。此时尽管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但女儿依然可以请求支付该赠与的100万元,儿子无权撤销,也就是该100万元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的范围。
但是,如果没有公证,那么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则有权撤销其对女儿的100万元的赠与,而直至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都没有行使其撤销权,此时,作为继承人能不能行使该撤销权,也就是继承人能不能继承该赠与撤销权?这在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的赠与撤销权,继承人不能继承。其主要理由在于,撤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当然也不例外,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是赠与人本人单方意思的表示,具有专属性,因此不能继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销权。
这里的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主要指的是《民法典》合同编第664条的规定,也就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此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且该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的赠与撤销权,继承人不能继承,但被继承人曾主张撤销赠与的除外。也就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主张撤销赠与,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不享有撤销权。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如果被继承人直至其去世,都没有行使其赠与撤销权,则意味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撤销该赠与的意愿,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推断,被继承人不想改变现存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允许其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势必会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
而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主张过撤销赠与,比如被继承人是在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过程中去世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意味着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是撤销赠与,从尊重被继承人意愿角度出发,此时继承人可以继续主张撤销赠与。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主张过撤销赠与,只要被继承人去世前,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给受赠人,继承人均享有撤销权。这种观点相当于认为,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赠与撤销权,这种撤销权的继承不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主张过撤销为条件。
在北京,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被废止,《合同法》第186条的内容基本就是《民法典》合同编第658条规定的内容。有观点认为,尽管这个《解答》只是规定了,被继承人死亡时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继承人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说明应当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主张过撤销权作为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在解释和适用上,仍然应当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主张过撤销权作为判断和认定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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