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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公证遗嘱查询需要注意什么?

  公证遗嘱内部查询制度在实践上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查询制度使得查询等工作方便,而且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为导致了遗嘱内容的公开。建立公证遗嘱内部查询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财产继承纠纷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法律的许可性来看,设立查询就意味着遗嘱内容的相对公开。但是继承法缺乏遗嘱保密解除条件的规定,公证法规中的规定也不够详尽、有待细化,而现行公证遗嘱的保密制度却影响了遗嘱的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第五十条规定: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并保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立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公证员、公证机构作为实体法、程序法双重义务主体,如果不遵守程序法上与保密有关的各种规定(如封存证据、卷宗保密),必然产生程序法上的责任。发生侵害结果的,还将产生实体法上的责任。所以,遗嘱的相对公开必须慎之又慎。

  第一,从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来讲,只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纳入遗嘱备案查询的范围。

  第二,遗嘱内容公开的范围绝对不能涉及遗嘱的实质性内容,而是应仅仅局限在该份遗嘱的立遗嘱人、设立时间、地点、形式以及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等较为形式上的内容。

  第三,只有公证机构才有权对上述内容进行查询。

  第四,公证机构接到遗嘱受益人公证申请后,才可进行遗嘱查询。查询后可向申请人提供立遗嘱人是否办理遗嘱公证及遗嘱密封保管公证、撤销遗嘱声明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清单。清单完全不涉及每份公证的具体内容。然后根据查询结果推进公证程序。申请人可继续向立遗嘱人最后的公证遗嘱所在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该公证处负责调查清单上的各份遗嘱,答复申请人。

  最后,公证机构对可备案查询的遗嘱相关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

  从实际操作来讲,公证遗嘱查询可以利用公证办公软件或专门的财产公示软件系统,由具体承办公证员登记录入公证遗嘱信息,提供自动搜索、查询等功能,使查询更加方便、快捷。另外,在公证办公软件的基础上,利用中国公证协会或省、市公证协会的网络平台,建立全行业的公证遗嘱内部查询系统,为全国各地的公证机构承办遗嘱继承公证提供查询。

  要解决遗嘱继承公证在实践中存在的难以操作性、降低公证风险性,公证行业应当建立全行业的信息中心网络,实现行业资源共享,以便使全国各公证处承办的相关业务均可以进行联网检索与查询。健全的公证查询体系、合理的查询规则可以保障遗嘱在不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有限公开,实现遗嘱的公证价值,从根本上解决公证遗嘱是否为最后所立遗嘱的问题。这样的保障制度可以避免价值重大的遗产发生继承纠纷,保障所有继承人的权利,保证相关利害关系人能及时向承办公证处主张权利,并将极大地促进公民设立公证遗嘱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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