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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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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
原审第三人:王某甲,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女,汉族。

一审查明,1979年3月29日,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之父王某腾结婚,均属再婚。原告罗某之前生育了小孩,王某腾亦生育了三个小孩即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原告罗某与王某腾结婚后,于1985年12月住进××某号三单元一楼84号,该房后来通过房改,其所有权为原告罗某与王某腾共有,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字第××号。2008年1月,王某腾生病,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罗某与王某腾共同搬至被告王某处居住。2009年2月24日,王某腾因病去世。被告王某为其父王某腾办理了丧事,丧事开支为35510.5元。2009年3月5日,被告王某向王某腾生前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了王某腾病故抚恤金23560元。被告王某领取王某腾的抚恤金后,原告罗某向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并于2010年12月22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3月30日,原告罗某以王某为被告提起遗嘱继承诉讼。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遗嘱是单方的行为,系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所持有的遗嘱是被告伪造的,而被告亦认为不是其父所立的遗嘱。原、被告均已认可不是遗嘱。本案无争论之事实,不需法庭来决,原告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区人民法院裁定后,原告罗某再次以法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1979年3月29日,罗某与王某之父王某腾结婚,均属再婚。罗某之前生育了小孩,王某腾亦生育了三个小孩即王某、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罗某与王某腾结婚后,于1985年12月住进冷××某号三单元一楼84号,该房后来通过房改,其所有权为罗某与王某腾共有,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字第 ××号。2008年1月,王某腾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罗某与王某腾共同搬至王某处居住。2008年12月1日,罗某与王某腾就王某腾生病期间的生活安排、王某腾的工资和王某腾死后的抚恤金处理及王某腾与罗某共同所有的住房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一、关于日常生活,每天吃喝由王某负责安排,起居、行、洗等杂事由罗某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商量解决。二、关于工资,工资卡及所有收入归王某掌握,一切所需开支由王某负责,每月给付300元给罗某以备罗的一切开支,前提是罗某必须招呼服侍好王某腾,否则不予给付。如罗某生病则由罗某的自由资金和其亲生子女及医保负责。三、关于房子,王某腾在城中办事处的房屋,在王、罗住在王某处时,房屋由王某管理出租;王某腾逝世后,罗某拥有居住权,罗某逝世后,房子归王某所有;如遇房屋改造由王某进行处理;王某保证二老有房住;如果罗某不招呼王某腾则罗某只享受房子的一半,另一半归王某所有。四、关于抚恤金,王某腾逝世后的抚恤金,除用于王某腾生前的治疗费、逝世时的安葬费等一切开支后,罗某与王某腾五五分成,王某负责办理好罗某的遗孀工资手续。如果罗某不招呼王某腾,则不享受抚恤金。五、关于罗某,王某腾逝世后,罗某由其亲生子女抚养,王某没有义务抚养。如果罗某先逝世则由其亲生子女与王某共同办理丧事。以上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次日在证人王某秀(当时居委会主任,身份证号码:××××××)、彭某洲(居民,身份证号码:×××××)、伍某解(居民)在场见证下,罗某及王某腾在“遗嘱”上签了名。2009年2月24日,王某腾因病去世。王某为其父王某腾办理了丧事,丧事开支为35510.5元。2009年3月5日,王某向王某腾生前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了王某腾病故抚恤金23560元。王某领取王某腾的抚恤金后,罗某向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并于2010年12月22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3月22日,罗某撤回了诉讼。2010年3月30日,罗某以王某为被告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诉讼。该院通过审理后认为“遗嘱是单方的行为,系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所持有的遗嘱是被告伪造的,而被告亦认为不是其父所立的遗嘱。原、被告均已认可不是遗嘱。本案无争论之事实,不需法庭来决,原告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该院裁定后,罗某再次以法定继承纠纷向该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王某甲放弃遗产继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多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及第三人所争执的房产即坐落于××某号三单元一楼84号(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字第××号)的二分之一房屋为王某腾的遗产,另二分之一房屋为原告罗某所有。原告罗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系王某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同等继承王某腾的遗产,即原告罗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各继承王某腾遗产的四分之一。被告王某办理丧事花费35510.5元应从王某腾的遗产中扣除,即原、被告及两个第三人共四人继承了王某腾的遗产,王某腾丧事所花费的35510.5元,应由原告罗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各负担四分之一。王某腾的遗嘱抚恤金应为王某腾的配偶即原告罗某所有,被告王某已冒领王某腾的遗嘱抚恤金23560元应返还给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提及的遗嘱非王某腾所立,且原、被告已认可不是遗嘱。综上,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坐落在××某号三单元一楼84号(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62%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各继承该房屋的12.5%;二、原告罗某、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继承上述财产后,各支付给被告王某垫付的王某腾丧事费用8877.63元;三、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罗某所有的王某腾遗嘱抚恤金23560元。上述款项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被告王某提及的遗嘱非王某腾所立,且原、被告已认可不是遗嘱”为由,不采纳以“遗嘱”的形式签订的协议,违背了自愿原则,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二、抚恤金是可以通过“遗嘱”确定,没有法律规定抚恤金一定要由遗孀领取;三、罗某在王某腾生病期间,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对王某腾的遗产应该少分或不分。综上,请求本院上诉人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及其代理人答辩称,一、上诉人自愿签订遗嘱是错误的;二、该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请了保姆,这是说不过去的,因罗某本身也七十多岁了;四、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应该是给死者生前的供养人,本案死者的供养人只有被上诉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王某腾逝世后,罗某有权继承王某腾的部分遗产(王某腾与罗某共有房产的一半)。但遗产作为一种财产权,当事人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王某腾生病期间,证人王某秀等证实罗某没有履行照顾王某腾的义务,按照王某腾与罗某“如果罗某不招呼王某腾则罗某只享受房子的一半,另一半归王某所有”的约定,罗某丧失了王某腾遗产即共有房屋一半的继承权,罗某只享有房屋另一半的所有权,但罗某在生前对整个房屋享有居住权。关于抚恤金,按照国家政策,应属于罗某所有,但王某腾与罗某对该财产进行了约定:“王某腾逝世后的抚恤金,除用于王某腾生前的治疗费、逝世时的安葬费等一切开支后,罗某与王某腾五五分成。”抚恤金共计23560元,现王某腾逝世王某花安葬费35510.5元,超过了抚恤金的数额,因此罗某不再享受抚恤金。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该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坐落在××某号三单元一楼84号(产权证号码为:××权证××字第××号)房屋的50%归被上诉人罗某所有,其余的50%归王某所有。
三、被上诉人罗某在生期间,对上述房屋享有全部居住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144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2544元,被上诉人罗某负担2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理评析】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涉及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问题,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从本案二审判决来看,二审法院将王某腾与罗某之间的协议视为附义务的遗嘱,也即只有在罗某照顾了王某腾的前提下,罗某才能继承王某腾的遗产。但是在2010年3月30日罗某提起的遗嘱继承诉讼中,罗某和王某均认可王某腾与罗某之间的协议不是遗嘱,二审法院却将此协议按照遗嘱对待,其做法值得商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法(民)发〔1985〕22号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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