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男与关女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共同建起了4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2005年1月,关女不幸因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被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刘男。2006年1月,刘雨与孙男结婚,她考虑到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2007年5月,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顺。2015年1月3日,刘男亲笔立下遗嘱:本人死亡后,在本人的个人存款中赠与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亭亭各1万元。
2015年2月2日,刘男携外孙女孙亭亭外出,中途不幸翻车,两人当场死亡。刘男在老家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艳闻讯赶来帮忙料理丧事,处理善后事宜。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男遗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赔偿金)。
请问:本案发生了哪些继承法律关系?它们各自从何时开始起算?
分析意见: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同时,该意见第二条还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本案中,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包括:
第一,2005年1月,关女去世后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关女和刘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了4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为刘男2间,关女2间,存款各为1.5万元。由于关女去世前未立遗嘱,因此,在关女死亡后其遗产(房屋和存款)应由其夫刘男和女儿刘雨依法共同继承。
第二,2015年2月2日,刘男死亡后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赠法律关系。刘男和外孙女孙亭亭遇车祸身亡,因不能确定两人死亡时间的先后,故依我国司法解释推定长辈刘男先于其外孙女孙亭亭死亡。刘男留下的遗产,除依2015年1月3日刘男亲笔所立遗嘱遗赠给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亭亭的部分外(其遗赠标的为刘男的个人存款共2万元),其余的遗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女儿刘雨继承。
第三,2015年2月2日,孙亭亭死亡后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孙亭亭的遗产即外公刘男遗赠给她的1万元存款,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她的父母刘雨、孙男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