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
【案情简介】
1988年8月,孙某与前妻许某离婚,两人所生儿子孙辉随母亲许某共同生活。1993年10月,孙某与丧偶妇女沈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理办结婚登记。此后,孙某一直抚养沈某与其前夫所生的两个未成年子女黄燕、黄峰。孙某的父亲孙明靠退休金单独生活。2005年3月,孙某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该保单中指定非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孙某本人。2015年2月14日,孙某因车祸致重伤,经医治一个月后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孙某在受重伤医治期间,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孙某去世后,该保险金被用于清偿孙某生前医药费5万元后,剩余15万元。保管人孙明将该款分作五等份,沈某、黄燕、黄峰已领取。孙辉认为分给他的份额少而拒绝领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孙辉诉称,我和爷爷孙明才是死者孙某的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由我们两人平均分割15万元的遗产。
被告沈某、黄燕、黄峰辩称,1990年10月与孙某共同生活,沈某与孙某已形成了事实婚姻,黄燕、黄峰与孙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我们三人应当对该15万元的遗产有3/5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孙某与被告沈某在1993年10月,未经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仅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履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2001年《婚烟法解释(一)》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前,被告沈某与被继承人孙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当时孙某与两个未成年继子女黄燕、黄峰共同生活,且与沈某共同抚养他们,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据此,本案的原告与被告沈某、黄燕、黄峰以及孙某的父亲孙明五人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规定,已经指定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归该受益人,所以20万元保险金应当归孙某个人所有。孙某去世后,在清偿5万元医药费债务后,剩余的15万元属于其遗产。故法院判决,对于被继承人孙某的15万元遗产,沈某、孙明、孙辉及黄峰、黄燕5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各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原告孙辉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具体地说,沈某、黄燕、黄峰三人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第一,沈某能否以配偶身份作为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能确定沈某与被继承人孙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那么沈某就享有配偶继承权。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目前,我国采取狭义的事实婚姻概念。我国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即当事人双方均处于未婚、丧偶或离婚状态。第三,具有公开性,即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公认为是夫妻关系。第四,符合法定条件,即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时间条件。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沈某与孙某是在1993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他们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对此,根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別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沈某和孙某同居时,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构成要件,其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该事实婚姻关系应比照合法婚姻关系处理。因此,沈某可以被继承人孙某的配偶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孙某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第二,黄燕、黄峰两人对继父孙某有无继承权?
黄燕、黄峰姐弟两人系沈某与前夫所生子女。1993年10月,沈某和孙某开始同居时,未成年的黄燕、黄峰姐弟两人即与其母和继父孙某一起共同生活。因受孙某的抚养和教育,孙某与他们已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黄燕和黄峰姐弟两人是被继承人孙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孙某的15万元遗产由其生存配偶沈某、父亲孙明、亲生子孙辉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黄峰、黄燕5人共同继承,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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