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将遗产赠给学校和邻居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万元安家费,让他们分家另过。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后,将其220万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万元,赠给邻居肖某20万元,留给女儿50万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某的儿子却坚决表示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而不能分给学校和肖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团队认为,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转移遗产所有权的一种继承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在其死后将遗产转归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两者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法定继承的产生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遗嘱继承的产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同时存在,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一是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第二,两者遗产转移的根据不同。法定继承遗产转移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遗嘱继承遗产转移的根据是遗嘱人的指定。
第三,两者的效力不同。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继承并分割遗产。但由于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了有效的遗嘱,故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150万元遗赠给学校作奖学金;20万元遗赠给肖某;50万元留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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