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应避嫌,律师见证较可靠
【案情介绍】
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子女,李先生和李女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原为两位老人单位分配的公房,2001年进行房改,由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共同出资购买,均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太立下代数遗嘱,将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中的大方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去按照代数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遗嘱继承纠纷律师林福明认为,本案中,经法院查明,为徐老太太代书遗嘱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其中王某为代书人。代书遗嘱上有徐老太太和两位见证人签名。立遗嘱过程有李先生提交的视频为证。李女士对代书遗嘱和视频真实性均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未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核实,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所开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继承法规定,本案中法院虽可以认定代书遗嘱确属徐老太太签字确认,但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见证人赵某由继承人李先生所开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数遗嘱法定形式。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所以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人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所以应尽量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而应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有条件的,最好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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