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遗嘱隐患多,科学录制妥保存
【案情介绍】
陈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他和老伴育有一女陈女士,常年生活在加拿大。陈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的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陈先生2010年突然中风后腿脚不便,搬到了敬老院并将该房屋出租以支付相关费用。2014年12月陈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在回国办理丧事时,突然有一周姓女子自称是陈先生的老伴。这个比陈女士年龄还小两岁的继母是陈先生生前的护 工,称二人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周女生称陈先生生前立下遗嘱将真武庙的房屋留给其个人继承,有手机视频为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后周女生诉至我院,要求按照陈先生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周女士个人继承。
【律师解析】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解析: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在疑异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三段视频文件形式存在周女士手机中,没有存储在光盘等载体。周女士虽称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在疑异,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陈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女士未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本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遗嘱继承纠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