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非多,遗愿未必尽如愿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三子,1989年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一直轮流由三个儿子照顾赡养。李先生在世时,与王女士居住在其单位分配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的公房中,1996年该房屋实行房改,王女士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产权于2000年登记至自己名下。三个儿子对王女士都十分孝顺,王女士性格要强,和大儿媳、小而西常有矛盾,又觉得二儿子生活负担重,多次口头表示要讲百万庄的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2014年王女士去世,二儿子起诉至我原,要求按照王女士生前留下的口头遗嘱判令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
【律师解析】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解析: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险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在遗嘱人突然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除了自己和配偶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口头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且本案中不仅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使存在也不符合法定形式,因而无效。故本案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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