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无效情形
情形1: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但本人不承认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的,该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
典型案例:(2015)海民初字第20416号
裁判理由: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赵某1未作出过书面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断绝关系证明及情况说明亦非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赵某1在本案中明确要求继承遗产,故本院认为赵某1仍享有继承权。
情形2: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因此在被继承人生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7)京0108民初41384号
裁判理由: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陈某提交的张万成与张世芳签字的书面材料系张世芳在世所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要件,故不应视为张万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对陈某、张某5、张某6所持张万成已放弃继承张世芳遗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3:在继承开始至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期间,已实际处理遗产的,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2018)鲁03民终1571号
裁判理由:任甲于2017年4月19日死亡,此时为继承开始时间,孙某、任乙在2018年1月30日一审法院开庭时表示放弃继承,在继承开始至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期间,孙某、任乙已经开始处理遗产,领取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孙某、任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正确。孙某、任乙主张其放弃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4:在确认被继承人存在债务的情况下,若以现有证据难以核实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及继承情况的,那么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
典型案例:(2018)京0101民初381号
裁判理由:二被告虽当庭表示不欲继承刘之昊的遗产,但在本案中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刘之昊死亡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二被告在刘之昊去世后是否曾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本案如确认二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更难查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更难得到保障,故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二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二被告作为刘之昊的法定继承人仍应在继承刘之昊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刘之昊生前所负债务。
情形5: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继承权,使得被代理人利益明显受损的,放弃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2017)粤2071民初9713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嘱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院现无从判断在本案中放弃继承权是否对王某有利,鉴此,为更周延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本院认定其法定代理人所作的代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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