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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作为遗产分割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裁判要点】

保险金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予以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部分继承人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照顾。

【基本案情】

被保险人李小某的单位在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万元,未指定受益人。2008年7月20日,被保险人李小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经查,李小某有妻子卢某、父亲李某,无子女,母亲已去世。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笔保险金作为遗产应由李某和卢某继承,并向李某支付了3万元保险金。因卢某无法联系,剩余保险金尚未领取。另查明,李小某死亡后,卢某随即离家出走,未参与处理李小某的安葬等后事。
李某以卢某在李小某去世后未办理丧事即离家出走,是严重遗弃行为,应丧失继承权,并且自己患有脑梗塞,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某将保险金返还,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保险公司辯称,其已经给付李某3万元保险金,按照保险约定继承人应该是等额享有,李某要求其给付全部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卢某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审法院判决:李小某的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金6万元,由李某继承42000元,卢某继承18000元;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金12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就本案而言,由于李小某在死亡时无子女,其母先其去世,李某、卢某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小某因人身意外死亡后,保险金作为李小某的遗产,应由保险公司向李某、卢某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李某、卢某作为李小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有资格继承,故应依法予以继承,原则上均等,但李某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可多分得遗产份额。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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