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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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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作为遗产继承

【裁判要点】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基本案情】

陈小芳与陈雪红是婆媳关系,陈雪红、金妹是母女关系。涉案房屋在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陈小芳的丈夫金引明为该证登记户主,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写有陈小芳及其子金建东的名字。金建东死亡后三年,金引明死亡。金引明生前于2008年4月9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将其遗产全部交由陈小芳继承。后涉案房屋被拆迁,陈小芳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动迁补偿款。陈雪红、金妹与陈小芳就上述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陈雪红、金妹遂以涉案房屋属陈小芳、金引明及金建东三人共有,金引明、金建东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其二人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也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继承动迁补偿款。
陈小芳答辯称,金引明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其继承。

【裁判结果】

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动迁补偿款部分归陈雪红所有,部分归金妹所有,其余部分归陈小芳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中,宅基地使用权人金引明与金建东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归属陈小芳。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金引明却将其遗产全部给予陈小芳一人,使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金妹未享受到应得遗产份额的保障,故金引明的遗嘱属无效。就本案而言,金引明在金建东后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可推知,金妹可对其父金建东应得份额代位继承。对于金引明所得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陈小芳和金妹可进行继承。金建东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陈雪红、金妹、陈小芳及金引明继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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