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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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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仅可取得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及安置面积

【裁判要点】


在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中,被拆迁房屋建筑造价补偿和附属设施、设备等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而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和安置面积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人的行为人仅享有取得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和安置面积的权利。

【基本案情】

王门系王某某的母亲,曹桂新与王某某系夫妇,二人育有一女一子,即曹斌和曹建。1991年10月曹斌与李某某结婚,并在次年10月领取了结婚证,2008年曹斌其将户口从原住地迁出。王某某于1992年申请建房用地,申请人包括王某某、曹桂新、曹建和曹斌。此时,王某某等四人均为农业户ロ。村、乡经审批同意王某某建房用地的申请,王某某遂以户主身份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曹桂新与南通市中房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并将房屋交与该公司拆除。曹桂新户获拆迁补偿款384600.87元,该户可在怡园北村以17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193.8平方米安置房。后王某某去世,曹斌与曹桂新等人对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曹斌以其对房屋及宅基地享有财产权利、对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亦享有分割请求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对王某某的遗产享有1/4的继承权并予以分割。
曹桂新答辩称,王某某去世前对其说一切财产归其所有,曹斌无权继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在曹桂新户拆迁补偿安置权益中,曹斌享有拆迁补偿款62551元、安置面积64.6平方米;王门享有拆迁补偿款27084元;其余拆迁补偿款294965.87元和安置面积129.2平方米为曹桂新和曹建共同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就本案中该房屋而言,曹斌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份额,而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尽管王某某在申请建房时是建房用地申请人之一,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王某某死亡后即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区位补偿和安置面积中没有王某某的遗产份额,王某某仅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2/5的权益。
由于曹斌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具有财产性权利,被拆迁房屋建筑造价补偿和附属设施、设备等补偿不能由其取得。由于房屋被拆迁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曹桂新、曹建和曹斌,故曹斌对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区位补偿和安置面积享有分割权利,据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分割1/3的利益。据此,曹斌在拆迁补偿安置权益中享有的财产份额为1/3的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区位补偿和安置面积、1/10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造价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等补偿和楼房二层面积区位补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第二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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