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房产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房产继承案例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可作为遗产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去世后,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的财产即为遗产。在双方婚前另一方已购买一处房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增值部分的部分份额应为遗产,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上述遗产。

【基本案情】

卜某某系卜寿银、施锡娥之子,孙晓维与卜某某系夫妻关系,就职于昆明陆军学院,任某营连长。卜某某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死亡,卜寿银、施锡娥、孙晓维遂就卜某某的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中多个单位分别给付孙晓维、卜寿银、施锡娥,卜某某死亡补偿款以及抚恤金若干。此外,孙晓维在婚前曾购买住房一套,并已经归还部分贷款,婚后该房屋的贷款由孙晓维与卜某某共同归还。卜某某与孙晓维另有其他债务。后为遗产分割产生矛盾。
孙晓维以其与卜某某曾借款,先后投资购买兰花,其应享有一半,属于遗产的半兰花中其应享有1/30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卜某某的遗产。
卜寿银等答辩称,孙晓维出售了共有房产,所得价款应由家庭共有人一起分割。卜寿银、施锡娥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按照其要求重新分配卜某某的遗产。
孙晓维反诉辨称:卜寿银、施锡娥主张的12万元贷款和1万元借款是两被告所欠,与我和卜某某无关;卜某某的丧事由部队操办,卜寿银、施锡娘支出近10万元没有依据。我与卜某某的财物中,我只拿了手提电脑,九龙壶已由卜某某送给他人,其余包括台式电脑、存折等生活用品全部在部队分给卜某某的房屋内其他战友。我出售的房屋系我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我没有拿卜某某的工资卡和银行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孙晓维、卜寿银、施锡娥争议的车辆和抚恤金等费用中,孙晓维、卜寿银、施锡娥各自已领取的部分归各自所有,其余的部分由孙晓维享有鹤庆县民政局的抚恤金93600元,由卜寿银、施锡娥享有郭某某代管的车价款44000元和兰花份额;孙晓维持有的基金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归其所有,其余在卜某某原有住房内的财物归卜寿银、施锡娥所有;驳回孙晓维、卜寿银、施锡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就本案而言,卜某某与孙晓维的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购买及投资的财产。在卜某某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即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结婚前,孙晓维购买的住房系其个人财产,但与卜某某结婚后仍继续偿还购房贷款,该偿还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偿还,故卜某某对该住房的增值部分应享有部分份额,该部分份额应为遗产,卜寿银、施锡娥有权对其予以继承,由孙晓维作适当补偿。某陆军学院等单位给予的抚恤金,孙晓维、卜寿银、施锡娥有同等的享受权利。而武警部队给付的补偿款,具有赔偿款性质,应参照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及死者生前扶养人的扶养费等费用标准予以分割,卜寿银、施锡娥应当适当多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遗产分配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