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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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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为遗嘱继承人的一方死亡后另方无权撤销遗嘱已生效部分

【裁判要点】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牟乃分与卢玉太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拥有两处二层沿街楼。卢玉太生前与牟乃分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遗嘱内容包括:夫妇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配偶继承;夫妇二人均死亡后,一处沿街楼由其子继承,另一处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夫妇双方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夫妇中仅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撒销遗;夫妇一方死亡后,遗嘱关于将亡者遗留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配偶继承部分生效,夫妇二人均死亡后房产由子女继承的部分在夫妇二人均死亡后生效。其后,卢玉太因病去世。牟乃分后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中关于将亡者遗留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配偶继承部分已经生效,其基于继承已经取得了房产产权。牟乃分遂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权发生纠纷。

牟乃分以实现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牟乃分与卢玉太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乃分在其夫卢玉太死亡后撤销遗,符合卢玉太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进已被全部撤销,故牟乃分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牟乃分的诉讼请求。

牟乃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确认牟乃分继承了卢玉太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裁判理由】

卢玉太死亡后,遗嘱中关于将亡者遗留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配偶继承部分已经生效,涉案房产中卢玉太的份额发生继承,牟乃分作为遗嘱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了继承。此后,牟乃分虽然公证撤销了遗嘱,但遗嘱的房产继承部分已经生效,涉及的房产已经发生继承,遗嘱的此部分内容无撤销之可能。同时,牟乃分作为遗嘱中此部分内容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设计此部分遗产的遗嘱亦无撤销权,所以牟乃分公证撤销遗風的行为对其已经继承房产的行为不发生效力,牟乃分已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撒销或部分被撤销。
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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