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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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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死亡前变更遗嘱行为有效

【裁判要点】

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及安排,在其死亡后才发生继承效力的行为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故在遗嘱人并未死亡的情况下,该遗嘱并未生效,遗嘱人有权对该遗嘱予以变更或撤销。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车英系万某之母,万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车英曾购买中桥二村的房屋,并于次月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为便于今后房屋继承,车英与万某、李某虚构房屋买卖事实,将系争房屋过户至万某、李某名下,万某、李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在车英订立的遗产继承书中载明:将中桥二村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万某,并委托万某、李某待其百年后,代其将系争房屋产权分割为五份,让车英的五位子女继承遗产而车英及共子女均签字。后万某、李某宣称中桥二村的房屋由共所有,要求车英搬出该房屋,并对车英实施辱骂、砸坏财物等骚扰行为。

车英以涉案房屋为其所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遗产继承书中将系争房屋过户给万某、李某的内容,并判令万某、李某返还涉案房屋所有权。

万某等答辩称,遗产继承书并非遗嘱而是一份分产协议,其形式上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万某、李某立即将涉诉房屋返还给车英,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车英承担。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中,车英与万某、李某所签订的遗产继承书系遗嘱而非分产协议。所谓的遗嘱即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财产相关事务,在其死亡后发生继承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被继承人有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产权属在被继承人死亡及继承开始后发生转移;而分产协议则不以财产权人死亡为必须条件。该遗产继承书中已明确强调该房屋为车英生前所有,车英并无生前将房屋处分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而是死后的意思表示,符合遗嘱特征。故该遗产继承书作为遗嘱,在立遗嘱人车英尚未死亡的情况下,遗嘱并未生效,车英随时有权变更或撤销遗嘱内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撒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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