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进行亲子鉴定须双方达成一致或有证据推翻原鉴定
【裁判要点】
依据原亲子鉴定结论,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系生物学亲子关系。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但双方未能就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达成一致,且当事人并无证据推翻原亲子鉴定结论,此时应当认定原亲子鉴定有效。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纪轮与翟桂芬原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一女纪丽丽。夫妻双方经判决离婚,婚生女纪丽丽由其母亲翟桂芬抚养。纪丽丽曾提起诉讼,要求纪轮支付抚养费。诉讼过程中纪轮就其与纪丽丽的亲子关系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作出鉴定,结论显示纪轮与纪丽丽具有生物学父子关系。此后,双方因抚养费问题多次发生争议,并引起诉讼。
纪轮以其与纪丽丽没有亲子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确认不具有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纪轮的诉讼请求。
纪轮不服一审判决,以原亲子鉴定准确性低为由,提出上诉,坚持一审诉求。
纪丽丽、翟桂芬辩称:鉴定已经表明,纪轮与纪丽丽具有生物学父子关系,现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纪轮要求重新鉴定属于无理缠诉,如果重新鉴定,纪轮必须满足其提出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亲子鉴定结论,只能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案其他证据相印证。本案中,纪某要求进行DNA鉴定,纪某1、翟某不同意,故对纪某请求鉴定的主张,法院无法予以支持。关于纪轮与纪丽丽之间的亲子关系问题,中国医科大学出具的FS187号鉴定已经作出了结论,而纪轮又没有足证可以推翻原鉴定结论,故对纪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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