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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嘱执行人可以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订立协议,执行遗嘱,处理遗产

【案情简介】

原告:向某、熊甲、熊乙。
被告:张某、张甲、张乙、冯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3日,原告向某之夫、熊甲和熊乙之父熊某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被告张某见证并代书了遗嘱,遗嘱对其所有的现金、企业房产等财产向各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进行了分配,并聘请张某为终身法律顾问,指定张某为遗嘱执行人。该遗嘱一式7份,全部由张某保管,继承开始后由张某负责实施。1997 年2月28日,熊某去世。1997年3月1日和4月14日,张某分别与熊甲熊乙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要遵照遗嘱的规定办好各种手续;熊甲熊乙聘请张某担任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维护熊甲、熊乙合法权益,全权委托张某对继承的企业财产进行审计,保障熊甲、熊乙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兑现;律师应收的遗嘱析产代理费按国家规定从遗产中扣除。因向某为精神病患者,其民事行为由熊甲代理。1997年4月22日 ,张某分别向向某、熊甲出具了正达律师事务所收到15万元.3万元律师遗嘱析产代理费的收款收据。

【各方观点】

上诉人(被告)张某观点:本人担任熊某遗嘱执行人与熊甲、熊乙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书不属于“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要求确认某律师事务所与熊甲熊乙分别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原告)熊甲、熊乙观点:熊某去世后,张某未积极按照遗嘱人嘱托分割遗产交付给各继承人,误导我们与之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并加收执行进嘱代理费2.22万元。要求撤销执行遗属代理协议,返还代理费。

【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观点:《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被告张某与原告熊甲、熊乙以协议书的
形式签订代理合同,其实质内容源于熊某的生前遗嘱。张某作为律师接受熊某生前嘱托担任其遗产执行人,应视为与熊某生前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张某在执行遗嘱时从遗产中扣收代理费,不仅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生前嘱托,使继承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且违反了律师法的禁止性规定,故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张某作为执业律师,理应知道我国法律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但在与各原告签订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执业,有缔约上的过失,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因无效合同取得的代理费应予返还。

二审法院观点:《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张某作为熊某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熊某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应得到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甲、熊乙等人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一审判决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评析】

关于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款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对于遗嘱执行人的地位权责等均没有具体规定。

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使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尚无法律规定。主要有代理权说和固有权说。代理权说认为遗嘱执行人是代理人。代理权说又分为遗嘱人的代理说继承人的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遗嘱人的代理说认为,遗嘱执行人系遗嘱人的代理人,受遗嘱人委托代理遗嘱执行事宜;继承人的代理说认为遗嘱执行人系继承人的代理人,为继承人代为执行遗嘱;遗产代理说认为,遗产不同于一般财产,是独立的特别财产,属于无权利能力的财团,遗嘱执行人系为遗产处理服务。固有权说认为,遗嘱执行人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并非谁的代理人。固有权说又分为机关说限制物权说和任务说。机关说认为,遗嘱执行人是为维护遗嘱人利益、实现遗嘱意思的机关;限制物权说认为,遗嘱执行人基于遗嘱人的意思而取得限制物权;任务说认为,遗嘱执行人类似于破产管理人,执行遗产处理的任务。

不管遗嘱执行人的地位如何,其主要职责有:查明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管理遗产,交付遗赠和分割遗产,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等。

本案中,表面看,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存在律师代理双方当事人的问题。实质上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到底为何,是遗哪人的代理人,还是继承人的代理人,是部分继承人的代理人,还是全部继承人的代理人,遗嘱人与继承人是否相对方当事人。如果张某因熊某的遗嘱嘱托而称为熊某的代理人,又因与熊甲、熊乙分别签订代理协议而成为熊甲、熊乙的代理人,同时遗嘱人与继承人、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又是相对方当事人的话,那么本案中显然张某是做了双方代理。但是《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地位和权利来源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认定张某为熊某的代理人或者熊甲、熊乙的代理人,都不恰当。只能说,张某接受熊某的嘱托处理遗产和接受熊甲、熊乙的委托处理遗产,两者内容上都是处理遗产,并不相互抵触。张某根据与熊甲、熊乙签订代理协议,取得律师费,于法有据,并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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