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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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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丧失继承权的,子女无权代位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吴戊。
被告:李某、吴甲、吴乙。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吴丁于1984年溺水死亡,未成年。吴丙生前不孝敬父母,经常打骂吴某。1993年5月,吴丙欲对吴某进行不法侵害时,被吴某击中要害部位死亡。朱某系吴丙妻子,吴戊系吴丙儿子。吴某名下登记有一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地上建有38间房。2004年6月7日,吴某死亡。

【各方观点】

原告朱某、吴戊观点:诉争房屋系家庭共有房屋,要求析产;吴戊系吴丙儿子,有权代位继承吴某的遗产。

被告李某、吴甲、吴乙观点:诉争房屋是吴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同财产;吴丙生前不孝敬父母,打骂吴某,在侵害吴某时被吴某击中要害死亡,吴丙丧失继承权,吴戊无权代位继承。

【法院裁判理由】

诉争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吴某名下,朱某未提交房屋系家庭共有的证据房屋系吴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吴丙生前不孝敬父母,打骂吴某,在不法侵害吴某时被吴某击中要害死亡,吴丙丧失继承权。父亲丧失继承权的,儿子吴戊无权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

【评析】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其应继份额的一种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本非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之所以能继承遗产,是因为其系已经死亡的直系尊亲属有法定继承权。代位,顾名思义就是代别人之位,代位继承人代的就是其直系尊亲属的位。可以说,被代位人的权利是代位继承人的权利来源。因此,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或放弃了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权利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了。

案例中,吴丙丧失了继承权,则吴戊作为吴丙的儿子不再享有代位继承祖父吴戊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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