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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比例所参考的法律依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某甲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网络结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8月6日,马某甲、李某甲在双方父母主持下在原告家中举行定亲仪式并同居生活,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及黄金项链一条。双方定亲之前,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7月经遵化市第二医院确诊怀孕,并于2016年8月1日、8月2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23日在遵化市人民医院进行保胎治疗后流产。2017年10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因定亲后结婚前的琐事产生矛盾,在双方家长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马某甲于2017年11月3日起诉。

【案件焦点】

 1.彩礼的情况; 2. 其同生活的情况; 3.双方未能进行婚姻登记的原因。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马某甲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婚约的当事人虽然是马某甲、李某甲,但婚约的订立及在订立过程中双方的父母均参与、主持,故原告马某甲要求被告李某甲与其父亲被告李某乙、母亲王某甲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的意见被告予以否认,认可给付彩礼款5万元,并主张其于2016年8月6日存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存款10万元中有5万元是其母亲给付,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不足以对抗原告马某甲申请本院调取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存款凭条记载内容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马某甲给付的彩礼款为10万元。原告要求返还黄金项链、手镯共计价款13920元,被告李某甲对给付手镯的主张予以否认,对给付项链虽予以认可,但原告提交的销售商出具的收据,不是正式票据,且收据中未详细注明黄金项链及手镯的价格及质量,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二金”的实物现状、给付、品质及存放地点的内容又不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原告关于返还价值13920元的“二金”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未与被告李某甲同居生活、李某甲怀孕与原告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提交2016年10月5日、10月6日与王某甲、李某甲的录音材料用于证明原告于2016年9月与被告李某甲产生矛盾,但又与原告自己提交的2016年8月底、2017年9月6日、2017 年10月12日的做信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相互矛盾,也与原告马某甲当庭陈述李某甲自2017年9月不与原告见面的内容相矛盾,且被告李某甲提交的淘宝网购买记录的内容、购买物品及李某甲在遵化市第二医院、遵化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的过程,足以说明与原告共同生活及怀孕的事实。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并同居生活,彩礼款应部分返还,结合同居时间、怀孕情节,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款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著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甲彩礼钱45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者给付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这项习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婚姻的保障,但越来越多的人却将它变成发家致富的手段,导致一夜致贫、一夜返贫的现象愈演愈烈。重金彩礼这种现象不仅会阻碍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还会进一步影响夫妻感情、家庭成员关系等,同时这种现象也可能会在当地形成攀比之风,污染社会风气,助长社会不正之风。

本案的一个审理重点即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不仅要兼顾法理,还要考虑情理及社会影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然而在相关的法律中缺少关于如何返还已给付的彩礼、返还的依据是什么、返还的比例具体是多少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彩礼的认定。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必然会互相有所赠与,对于这些赠与我们需要区分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仅仅是赠与。与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比对,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该被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而对于那些双方之间互赠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则不能认定为彩礼,不需要返还。

2.彩礼的给付必然以实现结婚登记为目的,如果在给付财物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缔结婚姻,则应将彩礼予以返还。当然若生活中还存在以下情况,即使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也可以不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在两年以上。(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双方同居生活虽未进行登记,但是双方的“婚姻”因生育子女而比较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将会给子女造成伤害。(3)男女同居未办理登记手续,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应当返还。

3.对双方在缔结婚烟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进行划分。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双方最后没有达到目的,应当按照双方过错进行划分,对未达到结婚目的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比如双方同居时间、是否怀孕、没有缔结婚烟的主要原因等多方面进行衡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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