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纠纷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安某1、安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4、李某5、李某9、李某8、史某、李某6、李某7。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李沈氏夫妇后辈法定继承人有:李某1、李某2李某3、安某1、安某2,李某4、李某5、李某9、李某8、史某李某6、李某7(为案例简洁,略去身份关系)。李某原有老房6间,即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某房屋。1958 年李某去世,1966年李沈氏去世。1968 年前述房屋被翻建。1978年12月30日,李某12(系李某夫妇的儿子,他的法定继承人有:李某4、李某5、李某9、李某8、史某、李某6、李某7经审批取得上述房屋宅基地,并于1979年前后在此建房。后该房屋由李某12分配给后辈法定继承人,并在他们之间辗转所有。2009年,因夏各庄新城建设,上述房屋被拆迁。
【各方观点】
上诉人(原审原告)观点:房屋原系李某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由李某12单独翻建不符合客观情况,且1968年共同翻建诉争房屋后,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存在各方并无争议,在2009年房屋拆迁后争议才产生。上诉人与李某4、李某5、李某9、李某8、史某、李某6、李某7作为法定继承人,是涉诉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房应属于全体法定继承人共有要求依法分割涉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观点:本案不存在继承的事实,上诉人所称的遗留房屋已经过两次韶建该房屋早已灭失;李某于1958年去世,其妻子于90年去世,二人去世后,李某1、李某2.、李某3、安某2、安某1从未对诉争房屋提出主张,李某1、李某2、李某3、安某2、安某1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观点: 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民事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争房屋系李某12主持翻建翻建后一直由李某12家居住并分家。李某夫妇去世后,李某13(生育李某2、李某3、)、李某1等依法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却长期未主张权利;李某1等在1980年前后即知道李某12将诉争房屋分给其子,然而并未主张权利。现李某1、李某2、李某3、安某2、安某1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某4、李某5、李某9、李某8、史某、李某6、李某7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对李某1、李某2、李某3、安某2、安某1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涉诉老房6间系李某夫妻遗留财产,上诉人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依法享有对李某夫妻遗产的继承权。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民事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遗产房屋一直由李某12一家管理使用并进行了翻建,特别是李某1等人在1980年前后即已经知悉李某12通过分家将诉争房屋分配给其子,即对上述房屋权属进行处分的事实,上述分家行为对李某1等人的基于继承而取得的房屋财产权利已经构成侵害,但李某1等人长期未主张权利;至李某1等人就本案诉争房屋的拆迁权益提起继承之诉,期间已时隔30年,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加之,原审中李某4等亦提出了相应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原审法院认定李某1等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评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见,继承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我国原《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也是2年,《继承法》的2年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保持致。《民法总则》生效后,将普通诉讼时效改为3年。预计日后继承法修改时,很有可能也将普通诉讼时效改为3年。但至少目前《继承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仍为2年。根据《民法总则》“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继承案件的普通诉讼时效仍为2年。
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改变,仍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起诉点为“继承开始之日”。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两者的区别应加注意。在继承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动产等遗产的,诉讼时效往往被耽搁。
本文认为,涉及分家析产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的主旨在于敦促权利尽早提起诉讼保护权利,而不是在民事主体之间制造诉讼。财产的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状况,是家庭整体或夫妻双方的选择,应予尊重,法律没有必要催促共有人分家析产。为此,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只要没有权利被侵害的情况,诉讼时效就不应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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