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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
被告:秦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继承人秦甲的配偶,被告系秦甲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被继承人秦甲于2015年1月于美国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房屋的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的要求,秦甲享有的房屋的份额由原告继承,故原告有权继承。

被告观点: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一直居住在美国,被继承人生前也居住在美国并去世,要求案件移送美国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理由】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秦甲死亡时的住所地虽为美国,但本案诉争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即被继承人秦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份额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款。

【案例二】 

★法院观点★

在全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继承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上诉人观点】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等6人要求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本案。(1)本案涉及多家大型企业股权的继承,在山西省内具有重大影响,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相关企业所欠18家金融机构的债务73亿元已经到期,相关债权人均已起诉,且有多起案件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企业因股权继承问题未能解决,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甚至已界破产边缘。这些企业的股权变更,关系到复工复产、债务重组等问题。并非一般的继承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且该条本身也明确规定继承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故本案应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裁判理由】

曹某等人起诉请求继承阎某在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股权,闻某在6家公司的出资额达3930万元人民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监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条规定继承纠纷“一般由基层民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本案所涉的继承股权价值较大,且牵涉5家公司的股权继承,属于重大、复案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精区诉论称的为3亿元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曹某等人的诉论标的也达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 因此本案由山审理更为妥当。        

【评析】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般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关于继承案件的地城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自然人的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概念的区别,住所地不同于经常居住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案件的管辖是专属管辖。在该规定中,只规定了住所地,没有规定经常居住地,为此,笔者认为继承案件不能依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确定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时间点是其死亡时。此外,也可以依主要遗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有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不同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一,即以主要遗产所在地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案例二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山西,故山西法院有管辖权。

关于继承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据此,一般的继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影响案件 ,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例一属于一般继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二属于在山西省有重大影响案件,最终确定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涉外继承案件也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值得注意的是,涉外继承案件有些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管辖,有些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应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的相关批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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