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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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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在判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中的特殊作用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诉人):翟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某、肖某保、肖某武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肖某达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肖某保、肖某武。翟某某系肖某达弟媳。在肖某达与徐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的四套房屋。2007年,翟某某之夫去世,翟某某随肖某达到肖某达与徐某某住所居住三个月,并引起家庭关系不睦。自2010年以后,肖某达由翟某某照顾生活,徐某某由其子肖某保照顾生活。2013年12月,肖某达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徐某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2月以后,肖某达搬至翟某某在东城区住所处生活。2014年9月22日,肖某达再次起诉离婚,其子表示愿意照顾肖某达。本院判决认定:肖某达自2010年后在外居住,由他人照顾并生活,将身患重疾的妻子置于家中,导致家庭矛盾升级。虽然徐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肖某达与他人有两性关系,但肖某达的行为造成了家庭不睦,其急于关心、照顾妻子,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本院予以批评。该判决驳回了肖某达的诉论请求,不准许离婚。2015年,肖某达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期间,肖某达于2015年9月24日死亡。案件终结诉讼。2014年2月11日,甲方肖来达,乙方翟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内容:因甲方年老病重,其配偶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儿子不赡养老人,近年来都依靠乙方照顾,乙方承担了甲方的大部分医疗货、生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与其配偶徐某某现共同共有房产四....愿意将协议第一条中所列房产中拥有的个人财产(份额)全部附给乙方,由己方在甲方百年后受领,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该协议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书。在肯某达去世后,翟某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遗赠扶养协议》所涉的四套房产的50%产权归其所有。

【案件焦点】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肖某达与翟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肖某达在世时,在明知其与翟某某的关系问题已引起家庭矛盾的情况下,仍将身患重疾的妻子置于家中,自2010年后在外居住,由翟某某照顾生活,导致家庭矛盾升级。肖某达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已告知其错误行为,但其仍未纠正。特别是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肖某达公开到翟某某住所处共同居住。双方实质是借《遗赠扶养协议》之名,维持同居关系,并达到分割财产的目的。二人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违反了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夫妻互相忠实的基本道德义务与伦理要求,《遗赠扶养协议》应为无效。翟某某以该协议要求取得涉案房屋产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翟某某与肖某达签订协议后,为肖某达的生活、住院看病、丧事支出了部分费用,三被告应当将相关费用返还给翟某某,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判定。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翟某某与肖某达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二、驳回翟某某要求涉案四套房屋的50%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徐某某、肖某保、肖某武给付翟某某10万元。

翟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肖某达生前不满与徐某某的婚姻,先后三次提起诉讼,表示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此为婚姻法赋予肖某达的个人权利,要求离婚也是肖某达的个人选择。但在此法院准许其离婚前,肖某达不顾徐某某病重,将翟某某带回家中居住,或与徐某某分居,与翟某某共同居住,并不妥当。肖某达此种行径更加恶化了夫妻关系,加重了家庭矛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
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烟家庭关系”。且法院两次驳回其离婚请求,并对其遗弃病重妻子的行为予以批评。在此种背景下,肖某达与翟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个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悉数遗赠翟某某。肖某达的个人意愿是将个人遗产赠与翟某某,这无可否认,故本案的重点在于衡量其行为是否严重地违背社会公德、损坏公共利益,以致使《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对“社会公德”“公许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达成社会共识,但具体到个案中,还需要法官根据个人的理解、经验和观念,权衡之后作出判断。

本案中,肖某达对其与徐某的婚烟产生不满,在其通过正当途径解除现有婚姻关系前,作出抛弃妻子之举,致使妻儿背负压力,家庭矛盾加剧,自是不妥。肖某达选择缔结婚姻,生儿育女,组建家庭,就应当自觉承担起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义务与责任。家庭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无数稳固的家庭构筑成社会稳固的基石,成为民族进步、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婚姻是构筑家庭最常见、最基础的途径。倡导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导向,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婚姻制度之一。我国婚姻法保障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但离婚这权利的行使也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肖某达未与徐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即与翟某某共同居住,已造成家庭不睦,又与翟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其个人房产份额全部赠送给翟某某所有,这一协议进一步冲击其家庭关系。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将遵守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之一。故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符合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正如二审判决所述,“彰显法律公正和道德力量”,个人权利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边界,否则必将被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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