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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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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高×,男,1931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隗×1,女,1933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隗×2,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

原告高×、隗×1与被告隗×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隗×1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XX、何X、被告隗×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隗×1诉称:原告高×与被告隗×2系叔侄关系,原告高×系男到女家,二原告自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在2012年2月1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一份,但是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不但没有对原告尽过扶养义务,反而将原告送至条件极差的养老院,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一直系由原告及其亲属支付,被告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在协议履行期间,原告的口粮田、承包地一直由被告管理,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平分土地收益。因被告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二、确认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被告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三、被告赔偿原告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土地收益损失12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隗×2辩称:第一请求解除不同意,因为我尽了扶养义务,第二不受遗赠权利,这个在协议书中有,不需要解释。第三土地收益损失12000元这是胡说八道,协议在2012年2月开始签订,在签订之后他是一亩土地,还是丘陵地带,需要水灌溉,在2012年7月21日发大水对农作物有影响,根本就没有打多少粮食。土地种地是需要成本,另外还有721已经对农作物构成危害,收益根本谈不上,对于大水就影响了收益,诉讼费由我承担无所谓,但是我要知道为什么。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与原告隗×1系夫妻关系,原告隗×1与被告隗×2系姑侄关系。二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1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有隗×2对高×、隗×1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隗×2负责照料高守海、隗×1的日常生活;高×、隗×1日常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由高×、隗×1的经济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隗×2负担等条款。签订协议后,二原告在2012年7月21日发生自然灾害之前,一直居住在村内自有房屋中;灾害发生后,在临时安置房中居住过一段时间;因临时安置房不具备冬天取暖条件,2013年11月15日经被告帮助联系,二原告住进了房山区大石窝镇石窝村养老院。二原告现每月收入包括养老金、低保金等约1500元左右,入住养老院后,每月自己支付护理服务费2500元,自2014年4月份更换地方后每月自己支付护理服务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遗赠扶养协议书复印件、大石窝镇避险安置房居住协议复印件、老年人护理协议书复印件、养老院服务费收据复印件、原告在养老院居住房间的照片、高×的存折复印件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中最主要的是生养义务,包括对遗赠人生前给予精神安慰、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及必要的经济供养。当扶养人违约时,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高×、隗×1及被告隗×2均认可双方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双方均受协议约束,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按照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有义务负责照料二原告的日常生活。在二原告因居住条件恶劣需入住养老院和入住后,被告除去积极帮助联系入住事宜外,还应当负担超出二原告收入水平的护理费用支出,并定期探视二原告、与二原告保持联络、满足二原告的精神需求。被告辩称协议约定二原告的日常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由二原告的经济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被告负担,二原告有收入、有存款,足以支付入住养老院费用,所以不应承担二原告入住养老院的部分费用。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二原告之房产、储蓄等财产如何处理,协议的第五条、第六条已经做出了约定。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在切实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可就二原告的财产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现被告主张二原告应从其存款中支出入住养老院费用,自己不应承担二原告入住养老院的部分费用,属于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行为。二原告基于此,认为被告不尽扶养义务,诉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确认被告在协议解除后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土地收益损失12000元,因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高×、隗×1与被告隗×2于二○一二年二月一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驳回原告高×、隗×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隗×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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