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刘×,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谢×,男,1984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学×,系被告谢×之母。
原告刘×与被告谢×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X与被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我与学×于2002年登记结婚,被告谢×系学×与其前夫之子。被告谢×大约六年前来到我家居住。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遗赠扶养协议,我同意属于自己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大街×号内房屋及全部生活用品于我百年之后全部归被告谢×所有,被告谢×须对我履行终生赡养义务,并每月给付我生活费1000元。自上述协议签订之后,被告谢×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也未给过我生活费,且多次殴打我,为此我报过警,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上述协议是在违背被告谢×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原、被告双方是继父子关系,不属扶养范围,现双方关系很不好,被告谢×很难再继续履行扶养义务。现我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谢×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大约六年前原告刘×和我母亲学×让我来到原告刘×家居住。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在原告刘×同意的情况下,我将每个月1000元的扶养费交给了我母亲学×保管。原告刘×经常骂我妻子和孩子。我没有殴打过原告刘×,只是因为带孩子的方式问题我与原告刘×发生过矛盾支架过。我与原告刘×两次发生矛盾,一次是在冬天,是哪个冬天我不记得了,但不是去年冬天,一次是在今年5月份。第一次发生冲突后我赔礼道歉了,也花钱为原告刘×看伤了,原告刘×也原谅我了;第二次冲突过程是原告刘×先骂我,并用电视遥控器砸到我眼眶上,后来其用脑袋撞我肚子,并要把我弄倒,我就一只手拽着其裤腰带,我母亲和我妻子怕我还手就拉着我,我并没有打到原告刘×。我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该交的生活费也交了,协议既然写了就应履行下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学×于2002年登记结婚,被告谢×系学×与其前夫之子。被告谢×大约六年前来到原告刘×家居住。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刘×同意属于自己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大街×号内房屋及全部生活用品于其百年之后全部归被告谢×所有,被告谢×须对原告刘×履行终生赡养义务,并每月给付其生活费1000元。被告谢×称对原告刘×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在经原告刘×同意的情况下将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交给其母学×,对此原告刘×予以否认。原告刘×称其多次遭被告谢×殴打,被告谢×予以否认,但其承认与原告刘×发生矛盾支架过,其与原告刘×两次发生矛盾。一次是在冬天,是哪个冬天不记得了,但不是去年冬天,一次是在今年5月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遗赠扶养协议》,证人证言,身份证明等予以证明。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虽系继父子关系,但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成立并生效。被告谢×主张该协议签订后其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确定的扶养义务,而原告刘×予以否认,对此被告作为扶养义务履行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主张有其母陈述和其妻证言为证,但鉴于被告谢×与其母亲和妻子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之证明力不足,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定。另外,从原、被告双方陈述来看,双方关系处于矛盾状态,亦导致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不宜继续维持下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刘×与被告谢×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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