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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例
【案例】
庄云栋是上海知青,在安徽当地插队落户时和李红琴结了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庄文汇。后来国家有政策,知青可以回城,于是庄云栋和李红琴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为当时庄云栋回城没有经济收入,他们的孩子庄文汇就和李红琴一起生活,那时庄文汇才三岁。
庄云栋回到上海之后日子并不好过,家里住房紧张,几乎没有他立锥之地。当初急于回城,回来之后也没有固定的工作,非常苦恼。就在庄云栋会来将近一年之后,他的关系才转回到上海,进入到接到工厂工作,在这里他遇到了后来的妻子陈秀娣。和陈秀娣结婚后,他们住到了陈秀娣的的家里。庄云栋和陈秀娣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庄启俊。陈秀娣有一个弟弟,陈秀娣结婚时弟弟年纪还小,后来弟弟逐渐长大了,家里的住房也越发显得拥挤。后来庄云栋和陈秀娣家凑钱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搬了出去。
自从父母亲离婚之后,庄文汇和父亲见面次数不多。每隔几年庄文汇都会来上海看望一下父亲,有时庄云栋也会回去看望一下他,更多的时候是庄云栋会给庄文汇寄一些钱或者学习用品、衣服之类。2004年,庄云栋因工厂发生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庄文汇来上海处理了父亲的后事,当时陈秀娣和庄启俊就庄云栋遗产的事情和他进行了沟通。庄云栋去世后除了遗留下一套和陈秀娣一起的房子外,还剩下存款五万元。庄云栋因为工伤死亡,单位还支付了几十万元的工伤赔偿款。陈秀娣提出既然他们的父亲去世了,就给他十二万元,父亲剩下的所有财产全部放弃。庄文汇当时正急需用钱,再加上自己也不可能会来上海居住,房子对他来说没有多大用处,索性拿钱一下子解决也挺好。于是陈秀娣、庄文汇、庄启俊三个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陈秀娣、庄启俊给庄文汇人民币十二万元,庄文汇对庄云栋的房屋等财产不要求继承。
2009年,陈秀娣因患乳腺癌去世,处理完陈秀娣的后事之后,庄启俊准备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这时他遇到了问题。交易中心需要公证书,而公证处则要求他同父异母的哥哥庄文汇要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承诺,此前签订的协议公证处表示无法查证,必须他本人来。于是庄启俊打电话给庄文汇讲明了意思,这时庄文汇心里打起了小九九。原来自己与他们签的那份协议公证处竟然是不认的,那么这几年上海房子涨了很多,如果协议无效,那么现在分到的钱肯定不止十二万。于是他提出要庄启俊再拿出50万元,可以配合办理手续。庄启俊一听气的肺都炸了,白纸黑字签好的,说翻脸就翻脸。于是他将庄文汇诉讼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资政房屋归自己所有,庄文汇负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
审理过程中原告庄启俊提出,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去世时,留下一处房屋,当时原被告就父亲遗产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给被告十二万元钱,被告放弃父亲房屋等财产的继承权。现在因为要办更名手续,被告不同意,所以起诉到法院。被告庄文汇答辩到,父亲2004年因为工伤去世,当时双方确实签订过书面协议,协议里面约定的也确实是十二万元钱。但是原告给的这个十二万并非是房屋的补偿款,而是父亲去世后的工伤补偿款。对于协议里面所说的十二万原告从未支付过。现在原告没有付这个补偿款,所以自己要解除合同,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父亲的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和陈秀娣在庄云栋去世后就庄云栋遗产的问题达成过协议,协议约定陈秀娣、庄启俊给庄文汇人民币十二万元,庄文汇对庄云栋的房屋等财产不要求继承。其中的意思非常明确,被告已经明确放弃了对庄云栋遗产的继承。至于原告支付的十二万到底是协议里面约定的十二万还是庄云栋工伤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则不影响被告放弃继承的效力,对于被告所辩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可通过另案主张。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庄启俊继承,被告庄文汇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形式表示以继承人不持异议为原则。那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可以撤销吗?我们认为原则上不能。
首先、各继承人之间达成的有关继承及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还要受《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约束。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口头方式以继承人没有异议为准。关于书面形式,承诺书、协议书均可。继承人重新协商达成的继承协议书,已经不仅仅是对继承权利的处分,而是对已继承取得的财产的处分。故继承人先前所签订的继承约定既是继承人继承、放弃继承遗产的实体性权利表示,也是对继承遗产的程序性权利的放弃。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单方的放弃行为一经做出即已经生效,这时其他继承人将因该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而不确定的财产继承状态将予以确定,其他继承人据此可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如允许作出的放弃继承行为可以反悔,那么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将一直处于摇摆不动的状态,不利于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所以继承人一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允许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以承认。”在本案中被告辩称的十二万元没有支付,但是这个辩解并不影响放弃继承的效力,关于该十二万元被告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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