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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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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其继承他人的遗产份额的,该部分遗产不发生继承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包括其继承他人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后,该部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

【案情】

杨某某等与鄢三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下王埠社区566号房屋系事某某与孟某某的夫妻共同房屋。鄢某某与孟某某是鄢一、鄢二、被告鄢三、鄢四、五的父母。鄢某某与孟某某分别于199年和1972年去世。173年8月8日某某立分书1份,将自己与妻子的财产包括房屋对子女进行了分配,其中鄢五分得下王社区53号房屋。鄢一于1998年8月3日去世。鄢一和原告杨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两个儿子即原告杨A和杨B。鄢四于1993年6月7日去世,其与被告侯某系夫妻关系。鄢五于2001年6月4日去世。鄢二于2009年8月6日去世,鄢二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四人即被告鄢甲、鄢乙、鄢丙、鄢丁。下王埠社区563号房屋于2007年被拆迁,鄢三与下王埠居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费用结算明细表,认拆迁补偿款共计639773元,该款项由鄢二和鄢三各领取了213257元,侯某领取了213259元。鄢二去世后,其领取的213257元现在鄢甲处。2008年原被告因下王坤社区563号房屋而产生的上述补偿款产生纠纷而致成讼,法院认定下王埠社区s3号房屋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639773元中的50%属于鄢五所有,其余50%计39.5元属孟某某的遗产,由孟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鄢某某、鄢一、鄢二、鄢三、鄢五各继承六分之ー计53314.41元。哪某某所继承的5334.41元,杨某某、
杨A、杨B要求作为某某的遗产参与继承。一审法院认定鄢某某继承孟某某的53314.41元遗产应归鄢五所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杨某某、杨A、杨B不服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继承鄢一所继承鄢某某之遗产的五分之一,计人民币10662.88元。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鄢某某所继承孟某某的53314.41元遗产应归鄢五所有驳回杨某某、杨A、杨B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鄢某某继承孟某某的53314.41元遗产是否应由鄢一、鄢二、鄢三、鄢四、鄢五予以继承。《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孟某某于1972年1月13日去世,此时即发生继承,鄢某某与孟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拥有一半,孟某某的一半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其中鄢某某继承相应的份额。鄢某某对其继承孟某某的该遗产及其本人拥有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鄢某某于1973年所立分书,虽因处分了孟某某部分财产而部分无效,但鄢某某对其自己财产的处分应为有效。1973年8月8日鄢某某将上述财产(包含继承孟某某的遗产份额)立分书进行了处分,且各方当事人对1973年的分书均表示无异议,因此鄢某某立分书对其财产(包含继承孟某某的遗产份额)的处分是有效的。根据分书的具体内容,鄢某某将自己的财产分给鄢五,其财产范围应包括其已得部分(下王埠社区563号房屋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639773元中的50%)和应得部分(鄢某某继承孟某某的53314.41元遗产),因此鄢某某去世后,其继承孟某某的遗产份额(或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鄢某某的遗产,不发生继承,上诉人上诉请求继承鄢一所继承鄢某某之遗产的五分之一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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