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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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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通过录音录像遗嘱,对遗产和债务的处理作了明确安排。虽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录音光盘不是原始证据,但对方当事人不申请对该光盘录制的内容是否经过剪辑和篡改进行鉴定,且有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的证言佐证的,可以认定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

【案情】

李乙与李丙、李丁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乙与被告李丙、被告李丁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的外祖父母已经去世。原被告父亲李甲于2003年10月10日去世,母亲仉某于2007年12月27日去世。原被告父母去世后,留有住房两处:(1)1990年李甲、仉某通过房改,购买登记在李甲名下的位于XX市XX路29号5号楼201室二层楼房一套及储藏室现价值为78万元;(2)2000年12月登记在李甲名下的坐落在XX市仁兆镇于莱庄村住宅用地171.81平方米上建房屋正房4间价值2.5万元,厢房1间价值3000元。原被告父亲李甲去世时未留遗,母亲仉某留有以录音录像形式存在的遗属1份,遗嘱录制时在场人为张某、李戊,由张某录制。

原告李乙请求依法对父亲所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分价值6万元;对母亲所遗留的位于XX市XX路63号5号楼201室楼房按照遗继承进行分割。

原告提交的母亲仉某的录音录像系从张某电脑中拷贝而来,经原被告反复收所收看,影像清晰,录音虽有杂音,但能听清楚,与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整理资料基本一致。录音录像载明的主要内容是:原告李乙继承位于XX市XX路29号5号201室二层楼房及储藏室,同时偿还李丁买黄岛房子时,李丙给的90元,李乙给的.3万元,治病用的李丙拿的2000元,李乙拿的50000元,李丁拿的2.7万元,梁某给的5000元,她二姨给的8000元,合计14000元,其中李丙合计1000元,李727000元,李乙63000元;XX市仁兆镇于莱庄村住宅用地171.81平方米上建房屋正房4间,厢房1间由原被告协商处理。李丙认可录音录像是其母亲,但抗辩所不清楚,不是原始证据,应该为无效遗嘱,经法院询问,李丙不申请鉴定。李丁认可录音录像的内容。录音录像录制人张某证实录音的内容是仉某将楼房给原告李乙,仉某去世一年前录制了2份光盘,保存在张某母亲家中,被被告李丙从其家中拿走,原告李乙提交的光盘,是从其电脑里拷贝的。李戊证实,录音的内容是仉某说因治病花了孩子的钱,具体多少不清楚,要从遗产中扣除,房子给李乙。李丙对张某和李戊的证言,不予认可,李丁予以认可。审理中,两被告均要求继承父母的位于XX市仁兆镇于菜庄村房屋4间及厢房1间,按确定的正房25000元、厢房300元,给付其他继承人。原告李乙放弃实物分割位于XX市仁兆镇于莱庄村房屋,但要求由被告李丁继承,被告李丙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依照《继承法》第10条、第16条、第17条、第29条之规定,判决:登记在李甲名下的位于XX市XX路29号5号楼201室二层楼房一套由原告李乙分得:原告李乙负责偿还其母因治病欠梁某5000元、欠她二姨8000元债务;原告李乙付给被告李丙继承房款10.85万元,付给被告李丁继承房款12.45万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位于XX市仁兆镇于菜庄村在171.81平方米住宅用地上所建的正房4间,厢房1间,被告李丙分得东2间,被告李丁分得西2间及厢房1间。被告李丙付给原告李乙继承房款4166.67元;被告李丁付给原告李乙继承房款5166.67元,付给被告李丙继承房款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一审被告李丙不服,以遗嘱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事判决,依法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按照一审判决XX市XX路29号5号楼201室二层楼房一套由原告李乙分得,并由其偿还相关债务;等等。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丙拒绝提交取走的原始光盘,不同意对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法院认为光盘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提交的从录制人家中拷贝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予认定。被告李丙辩称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不符合遗继承的要件,遗嘱无效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其母亲所立遗嘱超过自身遗产的部分无效。原被告父亲李甲未立遗嘱,先于其母仉某去世,遗产未分割,按照原被告确定的XX市XX路29号5号楼201室二层楼房及储藏室现价值18万元计算,父亲李甲的遗产为39万元。原被告及其母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应得李甲遗产9.75万元。因此仉某的遗产应为39万元+9.75万元=48.75万元。按照仉某的遗,48.75万元应按照遗嘱继承,归原告李乙所有,原告李乙偿还债务114000元,其中偿还李丙11000元,偿还李丁27000元。关于继承房屋的分配问题。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位于XX市XX路29号5号楼201室二层楼房及储藏室,不利于分,从生活的实际需要为虑,应归原告李乙所有为宜。原告李乙按照仉某的遗嘱继承其遗产,除偿还其母治病梁某给的5000元、她二姨给的8000元外,应付给两被告的债务,在本案中应一并给付。据此计算,原告李乙付给被告李丙继承款9.75万元+1.1万元=10.85万元,付给被告李丁975万元+2.7万元=12.45万元。位于XX市仁兆镇于菜庄村住宅用地171.81平方米上建房屋正房4间,厢房1间,被告李丙、被告李丁均要求分得该房屋,被告李丙应分得东2间,被告李丁应分得西2间及厢房1间。按照原被告确认的四间房屋价值2.5万元,厢房3000元计算,被告李丙应付给原告李乙继承房款41667元,被告李丁应付给原告李乙继承房款51667元,付给被告李丙继承房款1000元。李甲在XX市人民保险公司存有352元还本家财保险费,仉某在XX市公积金管理处存有14元公积金,两被告均同意归原告所有,法院应予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父母所留的遗产,有遗嘱继承的部分应按照遗继承,未立遗嘱继承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母亲仉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和两栋房屋的继承分配问题。关于母亲仉某遗嘱的效力题。证人张某和证人李戌共同在场见证仉某对两栋房屋所作的遗嘱,并由证人张某进行录制,其录音录像符合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以该形式所立的遗嘱,能够确认是原被告的母亲仉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录音录像的内容,原告提交的录制光盘虽是从录制人张某家的电脑中拷贝而来,但张某证明为仉某录制的2份原始光盘被李丙取走的事实。证人张某和证人李也均证实在录制现场仉某将位于XX市XX路29号5号楼201室二层楼房及储藏室立遗嘱给原告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李乙提交的光盘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仉某本人请证人张某和李戊作证,对遗产和债务的处理作了明确安排。张某和李成既是本案的证人,也是录音遗嘱的见证人。虽然该光盘系从电脑中拷贝而来,但上诉人不申请对该光盘录制的内容是否经过剪辑和算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审查见证人的证言后,据情认定录音遗的效力,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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