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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后又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的处理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是被迫使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
【案情】
高甲与赵某某、高乙、高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査明:高甲之父、赵某某之夫高丁与高乙、高丙系兄弟关系。原登记在高戊(系高乙、高丙、高丁之父)名下坐落于东城区戏楼胡同14号房屋为高丁、高乙、高丙之父母的遗产。2012年7月12日,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高丁签署声明书,声明放弃其父母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14号房屋全部的继承权。其后,原登记在高成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为高乙所有。
现高甲、赵某某以高丁放弃继承权系高乙、高丙乘人之危,逼迫所致,起诉要求撤销高丁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放弃对北京市东城区戏楼胡同14号院遗产继承声明书。高乙、高丙则否认高甲、赵某某的主张,不同意高甲、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诉讼中,高甲、赵某某出示房产分割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签订于2011年3月13日,内容为高丁与高乙、高丙之间就遗产房屋的分割达成的协议,其中协议高丁分得北房一间。协议书由高丁与高乙、高丙及各自配偶分别签字。高乙、高丙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辩称该协议仅是一个意见,并未履行。高甲、赵某某另出示高丁住院病案、诊疗费单据等,高甲、赵某某据此主张,高丁于2012年4月发现身患咽喉癌。高丁病重治疗期间,高乙、高丙以治疗费用为要挟,迫使高丁放弃维承权,前后高乙、高丙共计给付高丁钱款40余万元。高乙、高丙由此构成乗人之危及逼迫的情形。高乙、高丙认可高丁患病治疗及给付钱款的情况,但否认以此为要挟,逼迫高丁放弃继承权。另外,高甲、赵某某出示2012年5月14日高丁委托高甲办理房产继承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主张2012年5月高丁仍要求继承房屋。事隔两月后放弃继承权并非高丁本意。
关于高丁所作声明书的公证,经查,高丁所作公证事项为声明书签名,地点为北京市第六医院。另外,公证机关提供了高丁签名的公证处接谈笔录及现场签名时的视频。高甲、赵某某认可声明书系高丁本人的签名,但是认为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时多处违法,不认可公证书的效力。
一审法院于判决:驳回高甲、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高甲、赵某某不服,上诉称:公证书存在疑点,声明、接谈不是同一人同时作出;高丁即使放弃也是附条件的放弃;双方曾就遗产问题达成过协议,声明书反了该协议,应视为高乙、高丙放弃了继承;高乙、高丙未按协议善待高丁:高丁患有癌症晚期,因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高乙、高丙乘人之危,通迫其签订了放弃声明书,声明书并非高丁真实意思表示。为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声明书。
二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公证处人员到北京市第六医院办理公证时,赵某某、高庚及其夫均在医院护理高丁,但办理公证时,赵某某、高庚及其夫均不在病房。经询,高甲、赵某某称放弃声明系高丁本人签字,但放弃声明附条件,高甲、赵某某未就此向法庭举证。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高甲、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高甲、赵某某主张高丁所作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系高乙、高丙乘人之危,逼迫所致。就此,高甲、赵某某并未向法院出示任何足以证明该主张的直接证据。仅凭高丁重病住院治疗与高乙、高丙给付高丁钱款的情形,法院无法就此认定高丁作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系高乙、高丙乘人之危,通迫所致。关于公证书问题,该公证书公证事项仅是公证高丁的声明书签名,高甲、赵某某亦认可声明书签名系高丁本人所签,故高甲、赵某某主张公证多处违法的意见,与声明书本身效力问题并无关联。现高甲赵某某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高甲、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高甲、赵某某在原审中,以高乙、高丙乘人之危,逼迫高丁签订放弃声明为由,请求撤销高丁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根据已査明的事实,高丁签署放弃声明时,赵某某等人均在医院,其按公证员的要求离开病房,故其称高丁在被逼迫的情形下放弃继承与事实不符。高甲、赵某某虽主张高丁在放弃继承时附加了条件,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高甲、赵某某所述的乘人之危一节,《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70条規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单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高丁虽患重病,但現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放弃继承是高乙、高丙迫使其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高甲、赵某某所出示的委托书也是在高丁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前两个月,该证据不能证明高丁签订放弃声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高甲、赵某某主张公证书存在瑕疵等问题,公证书只是记载了高丁的书写过程,因高甲、赵某某对于声明书系高丁本人书写并无异议,故公证书中即使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声明书的效力。关于高甲、赵某某主张的高乙、高丙并未善待高丁一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此不予采信。关于高甲、赵某某主张的高乙、高丙违反继承协议一节,因双方签订继承协议之后并未办理产权登记,高丁签署遗产放弃声明在继承协议之后,该放弃声明已变更了高丁对于遗产继承的意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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