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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

【案情简介】

何某的妻子李某在病重时,向丈夫提出要二人共同立遗嘱来处理他们的遗产。当时何某为了安慰妻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立下了“两人共同积累的10,000元存款,死后由已经出嫁的养女何甲继承”的遗嘱。两人均在遗嘱上签字盖章。李某将此事也告诉了何甲本人。李某死后,这10,000元的存折一直由何某保管。1996年10月,何甲趁何某不在家,进入何某的卧室,撬开皮箱,拿走了存折。何某回家后,发现箱子被撬坏、10,000元存折被盗。何某后来得知此事是何甲干的,就向何甲索还存折。何甲不肯归还存折,说:“遗嘱上写明这10,000元由我继承,养母生前也已经将此事告诉了我。”而何某却认为,这10,000元钱是他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权,并且说:“遗嘱上‘死后’两字,是指我和李某二人都死亡后,这10,000元存款才由何甲全部继承。现在李某虽死亡,但我尚未死,属于我的一半不能当作遗产继承。”因此,何某只同意何甲继承属于李某的那部分遗产50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何某和妻子李某所立的遗嘱,不能理解成共同遗嘱,只能按照一般遗嘱处理。李某的遗产5000元只能由何某继承,何某的财产5000元,只能等何某死后,才能另做遗产。

第一,共同遗嘱是一种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有着同一内容、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共同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但与一般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因为共同行为双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共同遗嘱须共同遗嘱人有着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不能就遗嘱的内容达成一致同意的,共同遗嘱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共同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受他人意思表示的制约。因为尽管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有同一的目的,但毕竟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共同遗嘱。因此,在共同遗嘱中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愿受他方意思的制约。而且,在共同遗嘱中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具有关联性,一方的意思表示与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互为条件的。

第三,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因为共同遗嘱人一般不能同时死亡。而遗嘱是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遗嘱人遗产的内容也就应发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共同遗嘱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对于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各个遗嘱人死亡的时间来具体确定。共同遗嘱,特别是遗嘱人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一般是在共同遗嘱人中的最后一个人死亡时才发生遗产的分割的,但生效的时间不以最后死亡的遗嘱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何某与李某预先设立的遗嘱,从李某来讲,她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养女何甲,这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对何某来讲,李某在病重期间向何某提出欲立遗嘱,将二人共同积累的10,000元存款由何甲继承,何某当时是为了安慰李某,同意预立遗嘱只是临时应付,可见这份遗嘱的内容并非出自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作为一份共同遗嘱来讲,主体条件不符合。再从遗嘱发生的法律效力来讲,遗嘱的内容非常含糊不清,“死亡”是指一方死亡,还是指双方死亡,没有明确。按共同遗嘱的特征来讲,只有夫妻双方都死亡后,共同遗嘱才能生效,现在双方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还活着,那么共同遗嘱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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