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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夫妻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一方死亡在世的一方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要 点】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法院查明】

2004年3月2日,牟某分与其丈夫卢某太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某太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某分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某分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XX区人民法院认为,牟某分与卢某太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某分在其夫卢某太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某太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某分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XX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某分的诉讼请求。
牟某分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某太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某太的份额发生继承,牟某分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某分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某分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某分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12年5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某分继承了卢某太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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