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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谭某系夫妻,育有二子,即本案原告和被告。2000年,张某和谭某取得301号房屋,并登记在张某名下。谭某、张某分别于2002年、2016年先后去世。原告起诉要求判令301号楼房归其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提交打印遗嘱并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张某表示将301号房屋的份额和继承妻子谭某的份额全部由其继承。该遗嘱为打印件,共四页,前两页上未有签字,第三页立遗嘱人处签有“张某”字样并有捺印,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8日,并在落款下方载明“附:见证人见证签名附后”,第四页落款处为见证人董某、杨某、王某的签名和捺印。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张某所签订的遗嘱真实性及效力不能得到确证和认定。张某所提交的遗嘱为打印文件共三页,只在没有正文的第三页上才出现字面内容为“张某”的三字确认,无法确定所提交的遗嘱是张某的真实意愿。
【裁判理由】
涉案房屋为张某和谭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谭某先于张某去世,涉案房屋在谭某去世后,应分出二分之一份额归张某所有,另二分之一份额为谭某的遗产,由继承人张某和原告、被告依法继承。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所提交的2013年12月28日遗嘱有三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张某签字及捺印,并标注了年、月、日,三位见证人均为张某生前同事,均出庭作证,对代书遗嘱一事陈述基本相同;张某提出三位见证人的说法相互矛盾:口述时长不一致,稿子写成后是看还是念不一致,谁去复印不一致,是复印还是打印不一致。
本院认为,因立遗嘱一事至今已将近5年,三位证人年龄最小的已逾69岁,可能会存在对细节记不清楚的情况,张某所陈述的这些矛盾之处并不影响张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的事实,不能否定该代书遗嘱的效力。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并未明文规定,故该打印遗嘱并不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张某称此份代书遗嘱全部是打印的,张某作为继承人也在场,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则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定前述代书遗嘱合法、有效,301号房屋中张某所有份额及自谭某处继承来的份额均由原告继承。
【判决结果】
301号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评析】
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电子打印逐渐取代“笔”而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书制作工具。打印遗嘱也作为新类型遗嘱在遗嘱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但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遗嘱人或亲自或主导他人操作打印工具,只要由其意志主导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则该打印遗嘱应属于自书遗嘱,按照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判断其效力;相应地,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书面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该打印遗嘱就是代书遗嘱,按照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判断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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