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被继承人遗嘱中处分其他继承人共有的的财产的部分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X林,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市凌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X巍,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XX省XX市古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X璇,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XX省XX市古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X佳,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市松山新区。
再审申请人朱X林、朱X巍因与被申请人朱X璇、朱X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X巍、朱X林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继承人朱X刚所立代书遗嘱是无效的。朱X刚立遗嘱时,病情非常严重,刚做完手术,不可能找人立遗嘱,而且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已的意思,其口述遗嘱的录像与他人代书遗嘱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法定要件,所立遗嘱无效;代书遗嘱有两个证人,但两个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且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朱X刚遗嘱里处分的财产中包括朱X刚妻子的财产份额,还包括朱X林的份额,朱X刚无权处分,朱X刚有存款12万元没有分割,且有其老伴的份额,朱X刚无权处分。二审期间,单位补发的津贴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另朱X刚尚欠朱X林11231.5元,系被继承人朱X刚生前的债务,应从朱X刚遗产中扣除。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被继承人朱X刚生前住院病志并结合录像,认定朱X刚意思表达清晰,所述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一致,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要件并无不当。被继承人朱X刚在遗嘱中处分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有效,处分其他继承人共有的其妻子冯桂珍的财产部分无效。关于朱X巍、朱X林提出的代书遗嘱两个证人的证言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问题,经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关于朱X巍、朱X林提出的朱X刚遗嘱里处分的财产包括朱X刚妻子的财产份额,还包括朱X林的份额,朱X刚无权处分问题,原审已认定朱X刚在遗嘱中处分其妻子冯桂珍所有的财产部分无效,而对于其提出的朱X林系饶阳里4-104号房屋共有人问题及朱X刚有存款12万元没有分割问题,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其提出的在二审期间朱X刚原所在单位为朱X刚补发的津贴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问题,不属于本院再审审查范围,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其提出的朱X刚尚欠朱X林款项,系被继承人朱X刚生前的债务,应从朱X刚遗产中扣除问题,因其在原一审期间并未提出此主张,二审也未予审理,亦不属于本院再审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朱X巍、朱X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X巍、朱X林的再审申请。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财产继承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遗嘱中处分其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下一篇:以立遗嘱的形式处分其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