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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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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异议不成立,遗嘱认定为有效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即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王某先后去世。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一套,登记在陈某名下。原告主张王某去世前留有视频遗嘱,指定其继承王某名下房产的全部产权份额以及她应当继承丈夫的那部分产权份额。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其继承,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王某生前长期处于脑梗疾病中,立遗嘱时王某意识不清,故对其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庭审中,视频遗嘱显示,立遗嘱时,有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王某虽然说话较慢,但均能回答律师的问题,并明确表明其当时意识清楚,订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工作,被告认可视频遗嘱,表示尊重母亲的遗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后语】

立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但这些患者所立遗嘱即使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所以,有上述情况的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最好通过视频、见证人见证等方法辅助佐证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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