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其他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其他案例
被继承人所立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曾X甲,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市月湖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
原告曾X乙,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
被告黄XX,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月湖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
被告曾X丙,女,200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黄XX,系被告曾X丁的母亲。
原告曾X甲、曾X乙(以下简称两原告)诉被告黄XX、曾X丙(以下简称两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段XX、徐XX,被告黄XX及委托代理人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13年1月20日,两原告父亲曾X丁因病去世。在曾X丁生病期间,两原告共为曾X丁垫付了治疗费用5458.6元;曾X丁去世后,两原告为处理曾X丁的丧葬事宜又垫付了人民币16360元。曾X丁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共发放了2012年大病生活补助、2012年困难职工慰问金、2012年度退休人员绩效工资补差、计效工资、丧葬费、补发丧葬费、2013年1月份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5760。被告黄XX在未征得两原告同意便私自领取了其中的11660元。在2007年期间,曾X丁个人在刘家站新建队建造了一幢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为3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40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8万元),该房屋现由被告黄XX实际控制。两原告认为,曾X丁所在单位发放的上述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曾X丁生病期间的治疗费用及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剩余部分可作为其遗产。曾X丁去世后,两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但两被告却不予理睬,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法定继承权。综上所述,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按法定份额对曾X丁名下的遗产进行继承(共计人民币73941.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不明确,依据不充分。本案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多。原告所陈述的债务如治疗费、丧葬费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中所说的财产,应当按遗嘱处理,遗嘱以外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也应当考虑两被告的实际情况多分,两原告有固定工作收入应当少分。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所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是多少?两被告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铅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证明,证明两原告主体资格,本案无其他继承人;2、被继承人曾X丁户口本复印件,死亡证明信,证明被继承人曾X丁已去世;3、XX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结算单复印件,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住院收费单、收费收据,证明两原告在曾X丁住院期间共垫付医疗费5458.6元;4、收据四张复印件,XX省非税收收入票据,证明两原告为处理曾X丁丧葬事宜共垫付了人民币16360元;5、曾X丁生前所在单位2013年1-2月份补发钱款清单,证明曾X丁去世后共留下现金15760元,被告黄XX在未征得两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领取了其中的11660元;6、国营XX市余江县XX厂证明,证明2007年期间曾X丁在还未与被告黄XX结婚时独自出资在国营XX市余江县XX厂建房一栋,地基面积为320元,于2007年3月动工,当年完成;7、(2013)月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判决,原告曾X甲需要给付两被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人民币15000.6元,该费用应与被告黄XX非法占有两原告继承份额内财产相互抵消。
两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曾X丁的后事安排的笔录,证明本案被继承人曾X丁立有遗嘱,如其有遗嘱所说的遗产,应当按遗嘱继承,遗嘱之外的财产按法定继承;2、证明,证明曾X丁去世时共收亲友礼金8700元,全部转交给原告曾X甲;3、(2013)月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5002元抚恤金法院已作判决分配,不属于曾X丁遗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申请了证人魏XX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经庭审质证,两原告对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后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形式上也不是合法的遗嘱,因为笔录上面只有一个证人,还有曾X丁是在什么情况下立的遗嘱也不能证明,是无效的证据。证据2,钱是两原告收的,但是与本案无关,这个钱是宴请亲友花掉的。证据3,两原告并没有将该款作为遗产进行主张,两原告只是主张在上一个案件中,两原告给两被告的钱应当在本案中抵扣。对于证人魏XX的证言,两原告认为,是一份无效遗嘱,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两被告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证据1、对真实性无异议,对本案无其他继承人有异议。证据2、对事实没有异议。证据3、医疗卡本身是有钱的,属于曾X丁的,不够的部分应当另外再出钱,即使负担也应当以现金为准。证据4,200元的收据开庭前未提交,与本案无关联,也不是正式票据,我方不予质证,不能证明是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属为其死亡所花的开支,应当协商确认,如果协商不成,没有得到其他家属的认可,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也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有这么多钱没有异议,但对于证明的内容以及钱的定性即关联性有异议。清单中的第一、二项是单位对曾X丁家属的特殊待遇,在曾X丁死亡时是不确定有没有的;第三、四项6400元是共同夫妻财产,应当将被告的一半扣除,能够继承的是3200元;第五、六项可以作为遗产处理;第五项是曾X甲领取的,原告曾X甲总共领取了4100元;第七项法院已经作出处理;第八项,是在曾X丁死亡之前就已经领取了,已经开支完了。证据6、对于有房屋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就是曾X丁独自出资建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动产的权属证明应当以房管部门的证明为准。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二者不能抵消。
经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两被告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两原告身份信息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两原告提供的证明系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可以证明被继承人曾X丁的父母已经去世,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可以证明曾X丁花费的医疗费,但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可以证明处理丧葬事宜的花费,但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该份清单真实性两被告无异议,能够说明曾X丁生前单位发放款的数额及款项的领取人,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两原告未提供该房屋的合法手续,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系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两被告提交的证据1,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对证据1及证人魏XX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与两原告提交的证据7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黄XX与被继承人曾X丁于200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曾X丁系再婚)。再婚前,曾X丁与前妻生育两个女儿即本案两原告。2006年5月6日被告黄XX与曾X丁生育一女儿,即本案被告曾X丁。2013年1月20日曾X丁因病去世。曾X丁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XX市XX处出具证明,证明发放了下列款项:1、2013年2月6日,款项名称为:2012年大病生活补助1000元,领款人为被告黄XX;2、2013年2月6日,款项名称为:2012年困难职工慰问金1600元,领款人为被告黄XX;3、2013年2月6日,款项名称为:2012年度退休人员绩效工资补差1000元,领款人为被告黄XX;4、2013年2月7日,款项名称为:曾X丁计效工资5400元,该款直接打到曾X丁存折,由被告黄XX领取;5、2013年1月30日,款项名称为:丧葬费3200元,领款人为原告曾X甲;6、2013年2月27日,款项名称为:被(应为补)发丧葬费1800元,原告曾X甲和被告黄XX各领取900元;7、2013年1月30日,款项名称为:抚恤金25002元,领款人为原告曾X甲;8、2013年1月14日,款项名称为2013年1月份工资1760元,该款直接打到曾X丁存折。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应当确认被继承人曾X丁死亡时遗留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未被继承人的遗产。曾X丁死亡后,其生前单位补发的绩效工资补差1000元,计效工资5400元,合计为6400元,该款系曾X丁与被告黄XX的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为被告黄XX所有,剩余的3200元属于曾X丁的遗产。曾X丁生前所在单位补发的生活补助1000元、困难职工慰问金1600元,系曾X丁生前所在单位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综上,本案中可以继承的遗产数额为5800元,由两原告和两被告均分,每人应为1450元,被告黄XX领取了5800元,应当将2900元给付两原告。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告黄XX领取的1760元,该款领取的时间在曾X丁死亡之前,不属于遗产。原、被告领取的丧葬费及补发丧葬费已经支付在丧葬事宜中,本院不予处理。两原告要求继承曾X丁所建房屋,因两原告及两被告均未提供房屋产权的合法手续,故对该房产本院不予处理。两原告主张两被告曾X丁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曾X丁生病期间的治疗费用及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剩余部分才可作为遗产继承。因该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上述款项中的抚恤金已另案处理完毕,故两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辩称曾X丁已经通过遗嘱的形式对遗产作出了处理。两被告提供的系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而两被告提供的遗嘱见证人只有一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两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曾X甲、曾X乙人民币2900元;
二、驳回原告曾X甲、曾X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9元,保全费174元,合计人民币1823元(两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曾X甲、曾X乙负担1773元;由被告黄XX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财产继承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如何认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下一篇:录音遗嘱见证人是继承人之一以及分别是遗嘱受益人的儿子和继父,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