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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没有去世的子女有权要求继承已去世一方的遗产
【案情介绍】
郑某兵和妻子肖某圆生有一对儿女。儿子郑某坤不爱学习,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务农。女儿郑某秀動奋好学,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母亲肖某圆经常训斥儿子郑某坤没出息,夸女儿郑某秀有本事,郑某坤对此很有意见,母子关系比较紧张。2008年,郑某坤听朋友说做服装生意很赚钱,但苦于没有本钱,就间父母要钱,但遭到父母的拒绝。2009年,郑某兵因病去世。家人刚刚料理完父亲的后事,郑某坤就开口向母亲要6万元钱,说是做生意急用。肖某圆不答应,于是郑某坤就火了,冲着肖某圆嚷嚷:“我爸去世了,我有权继承我爸的遗产,把属于我的那份财产给我!”肖某圆郑某坤气得直索,回答道:“想继承遗产?我还没死呢。你做梦吧。”郑某秀也动说郑某坤要冷静,不要再提承遗产的事。但郑某坤铁了心,就是要能承父亲郑某兵的产。母子俩为此吵科假厉害,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来调解也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死亡,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继承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就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人顺序和应继份额,识别遗产所有权的转移,判断遗嘱是否生效和掌握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的一个重要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认定公民生理死亡的标准包括:(1)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2)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3)户籍管理登记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4)有关死亡的证据材料。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郑某兵死亡,继承开始。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对于郑某兵的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肖某圆、儿子郑某坤、女儿郑某秀有权共同维承,一般应当均等。综上,儿子郑某坤有权要求继承父亲郑某兵的遗产,母亲肖某圆阻碍儿子行使继承权的行为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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