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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案情介绍】
2000年,经村里的媒人介绍,雷某明与崔某莹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雷某燕,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清贫但很幸福。可是雷某明不甘心在家务农,总想出去挣大钱。2003年,雷某明经朋友介绍要去很远的城市打工,据说一年能挣不少钱。崔某莹劝他不要去,但是没用,最后只好给他收拾行李,让他出发。雷某明这一走,就是6年。在这6年里,丈夫雷某明从来没有回家看望妻子和女儿,连个电话、信件都没有,更别说给家中捎钱了。崔某莹担心大夫雷某明的安全,托朋友到处打听他的情况,可没有任何消息。雷某明似乎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香无音讯。崔某莹从期昐到死心了。2009年1月,崔某莹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丈夫雷某明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发出了寻找下落不明人雷某明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在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不知被申请人雷某明的下落,人民法院即作出了宣告被申请人雷某明死亡的判决。拿到判决书后,崔某莹就和雷某明的父母商量如何继承并分割雷某明的造产。但是雷某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儿子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不能随便继承和分割儿子的财产。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反目为仇。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民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关系到继承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是指法律对离开自己住所生死不明达到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公民被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一样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即继承的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同时,根据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配偶。
本案中,雷某明外出打工,香无音讯,下落不明6年了,符合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妻子崔某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雷某明死亡。法院也依法受理、公告并宣告了雷某明死亡。至于宣告死亡的时间,《继承法意见》和《民通意见》对此规定不一致。《继承法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而《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根据法律适用的效力原则和宣告死亡的法律特征,应当以《民通意见》第36条的规定为准。即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雷某明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同时,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对于雷某明的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妻子莹莹、女儿雷膨燕以及雷某明的父母有权共同继承,一般应当均等。故莹莹有权要求继承和分割丈夫雷某明的遗产,雷某明的父母反对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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