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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自留山、自留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案情介绍】

2000年,李家村给李某华的父母分配了一块自留地和一小片自留山。李某华的父母非常勤劳,利用耕种自家承包地之外的业余时间,在自留地上种植了各种各样的蔬菜,除了够自已家吃之外,还经常到镇里去赶集,将吃不完的蔬菜卖掉,换取一些钱来补贴家用。在那一小片自留山上,李某华的父母种植了一些药材,经过李某华父母的精心培植,药材生长得非常好,有些镇里的药店都来她家订购药材,因此,李某华家的经济状况改善很快。但是好景不长,2007年4月,下了场罕见的大暴雨,离村里不远的山上发生了泥石流,李某华的父母刚巧路过,不幸被泥石流卷走,双双身亡。在清理父母遗产的时候,李某华对于自己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自留地和自留山不太清楚,就去询问村委会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答复说不可以。李某华对此不理解,认为父母在自留地和自留山上辛勤耕作和经营多年,付出了很多心血,为什么自己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却不能继承。于是李某华就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争吵起来,双方互不相让。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自留山、自留地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村民的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自留山、自留地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被继承。

本案中,由于自留地、自留山不是遗产,李某华不能继承。但在实践中,对于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为保持其稳定性,一般对此不作过多调整。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继续经营、使用和收益。但这并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使用和收益。因此,李某华的父母死后,李某华作为家庭共同生活人,仍然可以继续经营、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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