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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继承权的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应如何确定
【案情介绍】
1980年,马某武与张某霞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马某丽。2004年,马某丽与周某东结婚。2009年8月5日,马某丽和母亲张某霞参加了去桂林的旅游团。旅游团于8月8日开始返程,在中途出了交通事故。旅游团的客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客车上的人或死或伤。马某丽和母亲张某霞在这场事故中遇难了,双双身亡。家人非常悲痛,安葬了张某霞和马某丽。随后,家人开始商量如何处理她们的遗产。张某霞的丈夫马某武主张自己有权同时继承妻子张某霞和女儿马某丽的遗产,但马某丽的丈夫周某东不同意,认为只有自已有权继承妻子马某丽的遗产,岳父马某武无权继承。双方争吵不休,最后闹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向题是互有继承权的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应如何确定。我国《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确定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首先应当根据事实情况确定。在事实情况确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以下三种推定规则:第一种规则是首要规则,即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一起死亡的人之外,再没有其他的继承人,不管与其一起死亡的人中是长辈、晚辈还是同辈。这一推定规则是为了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第二种规则是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这一规则的适用前提是一起死亡的人都有其他继承人。这一规则既符合卑亲属优先的继承原则,又符合推定年长者先死,年小者后死的般推定规则。第三种规则是辈分相同的人推定为同时死亡,互不继承。这一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死者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中,马某丽和母亲张某霞互有继承权,两人同时遭遇车祸,双双身亡。母亲张某霞和马某丽各自都有继承人,而且两人辈分不同,此时应当依法推定长辈张某霞先死亡,晚辈马某丽后死亡。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依法推定张某霞先死时,对于张某霞的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丈夫马某武和女儿马某丽有权共同继承。依法推定马某丽后死时,对于马某丽的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丈夫周某东和父亲马某武有权共同继承。综上,马某武和周某东的主张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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