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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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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案情介绍】

2007年,经村里的媒人介绍,27岁的小伙子陈某春和同村的姑娘林某歌相恋并结婚。2008年,陈某春和林某歌一同去外地打工。2009年冬天,陈某春和林某歌要返乡过年,火车票又不好买,于是两人商量就当是度蜜月,坐一次飞机吧。没想到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了非常恶劣的天气,没法正常飞行,也不能降落,最终坠毁了。飞机上的乘客无一幸免,全部遇难。事发后,相关部门安慰死者家属并支付了空难死亡赔偿金。陈某春的父母领取了陈某春的空难死亡赔偿金。林某歌的父母领取了林某歌的空难死亡赔偿金。得知消息后,陈某春的朋友张某国找到陈某春的父母。他拿出份陈某春于2000年5月5日立下的亲笔遗嘱,内容为:“人都会死,财产生不能带来,死不能带去。如果有一天我死了,我愿意将我的财产赠送给我朋友张某国。因为我曾经失恋,差点自杀,是他耐心开导我,救了我一命。”遗嘱上有陈某春的签名,并标明了年、月、日。陈某春的父母对遗嘱没有否认,但是他们很为难。因为儿子陈某春除了这笔用生命换来的钱之外,没有别的财产。于是,张某国要求受领那笔空难死亡赔偿金,可遭到了陈某春父母的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张某国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虽然对公民遗产的类型列举了六大类,但是列举方式难以涵盖所有类型,故第3条第七项做了兜底式规定,即遗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新的合法财产类型层出不求,此兜底式条款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规定也只列举了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这两种类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现实中出现争议,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此作了批复。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根据上述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本案中,陈某春的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陈某春死亡对陈某春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陈某春近亲属,而非陈某春。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受遗赠人张某国不能根据陈某春的遗嘱受领陈某春的空难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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