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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例
耕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享有
【案情介绍】
李某雪和章某斌恋愛结婚后,生下儿子章某俊。1990年,章某斌在村里承包了几亩耕地,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为30年。2010年冬天,李某雪和章某斌去镇上购买家用电器,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章某斌当场死亡,李某雪受了重伤。父亲章某斌死亡,母亲李某雪又受了重伤,一家人的生活担子全部压在了章某俊身上。章某俊一夜之间就成了家中的顶梁柱。他首先考虑的是家中的那几亩耕地,那可是他和母亲基本生活的保障呀。就在他想好好耕种田地,养家糊口时,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找上门来,告诉他,由于承包人章某斌死亡,承包合同自动终止,他们已经与同村的王帆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章某俊当时就不愿意了,态度很恶劣,直接撵走了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嘴里还直嘟囔,“我有权继承我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看谁敢来找茬,谁来我撵谁走。”母亲李某雪胆小怕事,害怕儿子章某俊得罪了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就劝解儿子态度不能太恶劣,但同时自已对于这个间题也不太清楚,于是就专为此事询间村里懂法律的村民。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耕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可见,公民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应当视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来具体确定。当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进行约定时,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对于耕地承包经营权,要结合现行法律和我国农村实践进行分析。《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我国实践中,一般对耕地采取家庭承包形式。即以户为单位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拥有承包经营权,具体包括使用土地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产品处置权,但不享有所有权。耕地承包经营权共属于家庭,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故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享有原先的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章某俊的父亲章某斌死亡后,可以由章某俊继续承包经营,但这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村委会擅自终止耕地承包合同,与他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是违法的。章某俊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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