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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王某辛的父亲去世。去世后留下10亩林地。王某辛査找家中的承包合同,知道父亲是在2000年3月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林地合同,一共承包了10亩,承包合同期限为40年。在承包期间,父亲向林地投入了不少钱,后来自己的钱不够还向亲威朋友借了一些钱,也全部都投入到了林地的经营管理中。多年以来,王某辛的父亲每天都起早贪黑,精心照看林地的小树苗。眼看着林地的小树苗一天天长高长大,王某辛的父亲不禁喜上眉梢,悄悄计算着收成后能卖多少钱。然而,由于常年过度劳累,王某辛的父亲病倒了,很快就因病去世了。王某辛很难过,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在家人的安慰下,准备振作起来,好好经营林地,承担起家庭的重任。但村委会工作人员却找到王某辛,告诉他村里决定将林地收回,发包给村里的高宏。王某辛又意外又生气,质问村委会工作人员,“我父亲刚刚去世,你们就这样做?你们也太欺负人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告诉王某辛,林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不能继承。现在林地的承包人王某辛的父亲死亡,承包合同终止。村委会有权与新的承包人签订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因此争执不休,互不相让。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林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其投资周期长、见效慢、风险大,如果承包人在林木成林之前死亡,却不允许其合法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将明显损害承包方基于合同履行而将获得的收益,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更不利于保持承包期较长的林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本案中,王某辛父亲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不是遗产,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王某辛父亲死亡的,其继承人王某辛依法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并非是继承法上的继承法律关系,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在该林地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只要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王某辛有能力并要求继续承包的,发包方村委会无权在承包人死亡后收回发包林地,更不能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另外发包给其他村民。故王某辛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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