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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案情介绍】
庄某萍刚满一岁,她的母亲王某霞和父亲庄某明就去外地打工。庄某萍只能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08年,庄某萍的爷爷因病去世。同年,庄某明在外面找不到合适的活,就回家务农了,王某霞还在外打工。近两年,王某霞很少回家,一回家就和庄某明吵架,有时吵得很凶,甚至会动手。庄某明有一次听到王某霞和朋友说到想和他离婚。庄某明非常生气,怀疑王某霞在外面和别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是与王某霞又吵又闹。2010年初,王某霞又出去打エ,4月5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死亡。当时庄某萍年仅8岁。家人料理完王某霞的后事,清理她的遗产,一共有5万元存款。由于庄某明一直怀疑王某霞在外打工与别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故为了体现自己有志气,他明确表示自已放弃继承权,同时也代表女儿庄某萍放弃继承权,他还写了书面放弃继承权的字据。但庄某萍的奶奶反对,认为这样损害了庄某萍的利益,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后来又专门去咨询村委会的工作人员。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代为放弃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6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对于何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继承法意见》和《民法通则》规定不同。《继承法意见》第7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法律适用的效力原则,应当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准。
本案中,庄某萍年仅8岁,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父亲庄某明代为行使。同时,《继承法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庄某明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庄某萍放弃继承权。法定代理人庄某明代理庄某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明显损害了被代理人庄某萍的利益,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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