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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篡改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致其生活困难则丧失继承权
【案情介绍】
姜某平的父亲年龄很大,身体较差。父亲想立遗嘱,但自已又不识字。于是,他就委托邻居代为书写,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房屋4间留给儿子姜某平。我在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和3万元存款留给我的女儿。”该遗嘱由姜某平的父亲签名,并由代书的邻居以及在场见证的两个朋友签名,最后还标明了年、月、日。立下遗嘱后,父亲就交给儿子保存。2010年2月,父亲去世了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姜某平与姐姐商量如何继承父亲的遗产。姜某平主张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遗产,姐姐对此也同意。可是当姜某平拿出遗嘱,姐姐一看就吵闹起来。原来遺嘱内容变为:“我死后,房屋4间、我在村集体企业的股份留给儿子姜某平。3万元存款留给我的女儿。”从遗嘱上可以明显看出改动过的痕迹。姐姐非常生气,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纂改遗嘱的姜某平依法丧失继承权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簒改遗嘱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被篡改的遗嘱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被他人作了修改、删减或补充,从而与遗嘱人原本之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四项的规定,继承人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对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篡改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继承人姜某平虽然篡改了父亲的遗嘱,将遗嘱关于父亲的村集体企业股份留给姐姐的内容修改为留给自己,侵害了姐姐的继承权,但姐姐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也没有造成姐姐生活困难,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并不丧失继承权。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虽然被篡改的那部分遗嘱内容已经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遗嘱并不能因篡改而全部无效,遗嘱中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认定有效。因此,本案中,姜某平篡改的关于父亲的村集体企业股份留给儿子的那部分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依然有效。综上,姜某平依法并不丧失继承权,有权按照遗嘱的其他有效部分,继承父亲的4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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