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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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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去世时离婚判决未生效,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未解除,配偶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案情介绍】

2003年,田某立和同村的姑娘朱某巧相恋并结婚了,婚后初期两人的感情还不错,但由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常常为此争吵。吵多了,感情就渐渐淡了。田某立提出离婚,朱某巧不同意,认为离婚是件非常丢人的事情。但是田某立坚持要高,认为感情已经没有了,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很痛苦,不如早点离婚。双方僵持不下,协商不成。2010年2月,田某立去法院起诉要求和朱某巧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先是调解,但是田某立态度非常坚决,一定要离,调解未成功。随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夫妻分居已经多年,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遂判决离婚。判决书上载明:“原被告不服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期满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可就在法院作出判决并由朱某巧领取判决书后的当天中午,朱某巧在亲戚家午睡时,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后死亡。一个星期后,朱某巧的父母和哥哥料理完朱某巧的后事,开始商量如何处理朱某巧的遗产。田某立得知后,主张自己也有权继承朱某巧的遗产。朱某巧的父母和哥哥痛骂田某立不是好东西,又说田某立已经与朱某巧离婚了,与朱某巧没有任何关系了,想继承朱某巧的遗产,是痴人说梦,想都别想。双方吵得很凶,甚至动起手来。村委会工作人员出面调解也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离婚判决未生效,是否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认定是否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当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为标准。对正在办理还没有办完离婚手续的男女,由于他们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当方死亡时,另一方仍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五种情形:一是已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尚未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二是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三是已经在人民法院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尚未送达到双方,此时调解书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四是已经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但尚在15天的上诉期内,此时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五是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一方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此时一审判决书也未生效等等。

本案中,田某立与朱某巧的情况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中的第四种,即离婚诉讼已经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但尚在15天的上诉期内,此时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因此,离婚判决未生效,田某立与朱某巧的婚姻关系还没有在法律上解除,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田某立还是朱某巧的配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田某立依法属于被继承人朱某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与朱某巧的父母共同继承朱某巧的遗产。朱某巧的父母和哥哥的阻挠是违法的,田某立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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