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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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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领证,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案情介绍】

2009年,林某浩与同村的姑娘杨某丽相恋了。2010年6月3日,两人在村里举办了隆重的婚礼,请了很多亲朋好友来参加,随后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原本计划10月1日去登记领证,不料计划赶不上变化快。9月26日,林某浩和朋友喝酒后坐车回家,遭遇车祸。林某浩的朋友当场死亡,林某浩被撞成了重伤,过了几天也由于伤势过重去世了。杨某丽难过极了,哭得眼睛都肿了。料理完林某浩的后事,林某浩的家人开始商量如何处理林某浩的遺产。杨某丽认为自己已与林某浩在村里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3个多月,是林某浩的妻子,有权继承林某浩的遗产。但林某浩的父母和姐姐却认为,杨某丽和林某浩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不能继承林某浩的遗产。双方为此争吵起来,最后杨某丽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林某浩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领证,是否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杨某丽与林某浩未办理结婚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因而他们之间未确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烟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杨某丽和林某浩于2010年6月3日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1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因而他们之间是同居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杨某丽和林某浩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杨某丽不是林某浩的配偶,因此无权继承林某浩的遗产,法院应当依法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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