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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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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继承地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案情介绍】

1998年,刘某光经村里人介绍和同村的女子张某玲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儿子。婚后夫妻感情还可以,但是刘某光不愿一辈子呆在农村务农,总想出去打工,可张某玲不愿意出去,认为在村里生活安稳。两人意见不合,经常为此争吵。2008年,刘某光不顾妻子的反对,独自一入去了离家很远的城市打工。他在当地的家餐厅找到了工作,并认识了东北姑娘赵某丹。两人朝夕相处,发生了感情并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女儿,起名叫赵某丽。对于这些事情,刘某光一直瞒着妻子张某玲。

2010年,刘某光帮餐厅采购货物时,遭遇了车祸,不幸身亡。刘某光死亡后留有遗产10万元,刘某光的妻子张某玲将钱全部拿走了。赵某丹不同意,认为女儿赵某丽也有权继承刘某光的遗产。张某玲对赵某丹破口大骂,还说赵某丽是私生子,不是刘家的合法后代,没有权利继承刘某光的遗产。赵某丹不服气,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见,在继承法律关系方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继承地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能加以歧视、限制和剥夺。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某丽虽然是刘某光的非婚生子女,但是在继承权方面依法享有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故赵某丽有权继承生父刘某光的遗产,她和刘某光的妻子、儿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刘某光的遗产。张某玲的反对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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