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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介绍】
许某勤和张某芳结婚后生有一个儿子,一家三口很幸福。199年,儿子因琐事与人结下宽仇,竟然被人故意伤害致死。许某勤和张某芳听到消息后,死的心都有了。张某芳每天只要一看到儿子的照片,就忍不住掉眼泪。过了两年,张某芳还是没有从失去儿子的阴影中走出来,情绪非常低落。许某勤为了让张某芳转移注意力,走出阴影就和她商量去收养一个孩子。张某芳同意了。1996年冬天,许某勤和张某芳收养了一个6岁的男孩,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这孩子听话乖巧,许某勤给他改名为许某阳。许某阳的到来使这个家不再死气沉沉。老两口现在很快乐,整天忙着照顾许某阳的吃、喝、玩。许某勤和张某芳年龄都很大了,于是就让许某阳喊他们为爷爷奶奶。2008年,张某芳得了糖尿病,由于没有及时治疗,病情发展得非常迅速,后来就卧床不起了。张某芳不想拖累老伴,2009年4月,竟然吃安眠药自杀了。2010年5月,许某勤心脏病突发死亡。许某勤死亡后,许某勤的哥哥许某舟要求继承弟弟的遗产,但是许某阳不同意。双方争执起来,最后许某舟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被收养人是否有权继承收养人的遗产。在我国收养关系中,有一种为“隔代收养”关系,即养祖孙关系。此类收养关系中的孙子女,是收养人在没有亲生子女或养子女的情况下而直接收养的养孙子女。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相差悬殊,或辈分不合,民间习惯上称之为“养孙子女”。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22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许某勤收养许某阳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依法可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许某勤的哥哥许某舟依法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有权承。现在许某阳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应当由许某阳继承,而不应由许某舟继承许某勤的遗产。因此,被收养人许某阳有权继承收养人许某勤的遗产,许某舟则无权继承,故许某舟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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