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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后,有权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案情介绍】
徐某红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在她5岁的时候,父母感情不和,终日争吵,于是在她7岁那年,父母离婚了,她跟了母亲。离婚后生父一直未娶。母亲带着她嫁到邻村,继父对她很好。生父也很想念她,经常带着很多吃的、穿的来看望她。2003年,20岁的徐某红去了村里的一家企业上班。每月拿到工资之后,她都会买东西去看望生父。2004年,继父因病去世。安葬完继父,徐某红和母亲继承了继父的财产。继父死后,徐某红更加珍惜自己和生父之间的父女之情。她经常去生父家里照顾生父,有一次生父发烧生病了,她守了一夜没合眼。2009年8月,生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生父去世后,生父留下的财产引起了争议。徐某红认为自已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但生父的弟弟不同意,认为徐某红的母亲早就离婚带着徐某红改嫁,徐某红现在又继承了继父的遗产所以无权继承,应当由自己继承。双方为此争吵起来,于是徐某红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后,是否还有权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徐某红是生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红生父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上述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徐某红生父弟弟依法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有权继承。现在徐某红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应当由徐某红继承,而不应由徐某红生父的弟弟继承徐某红生父的遗产。那么徐某红是否在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后,不能再继承生父的遗产呢?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21条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徐某红生父弟弟的说法不成立,徐某红在继承了继父的财产后,有权再继承生父的财产。故徐某红的主张是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徐某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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