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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案情介绍】
孟某静半岁时,父亲因病去世。2岁时,母亲改嫁了,孟某静也随母亲来到继父曹某军家生活。曹某军离异,家中有一个与前妻生的4岁儿子曹某伟。曹某军对孟某静不错,比教关心和照顾孟某静。2000年,孟某静25岁了,经人介绍和村里的小子李某刚结婚了。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孙某红。孟某静有一天感觉肚子很痛,就去医院检查,不料竟然确诊为直肠癌。2008年冬天,孟某静因病去世。2010年1月,曹某军在去乡里办事的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处理完曹某军的后事,曹某伟和孟某静的母亲商量如何处理遗产。这时,李某刚找到曹某伟,主张女儿孙某红有权继承曹某军的遺产,但遭到曹某伟的拒绝。双方争吵起来,村委会调解也无效,最后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可见,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晚辈直系养亲、晚辈直系继亲。本案中,孟某静自2岁起就随生母来到继父家生活,一直到25岁出嫁结婚。可见,孟某静与继父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孟某静属于与被继承人曹某军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孟某静与李某刚结婚后生有女儿孙某红,孙某红是盂静的生子女。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孙某红可代位继承曹某军的遗产,曹某伟的反对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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